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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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赣0802民初87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永叔路支行 | 21080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计164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8-03-28 |
2 | 合同纠纷 | (2017)赣0802民初1270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永叔路支行 | 20100 |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永叔路支行赔偿原告H某某损失201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计1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7-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