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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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经国税)许准字2016年第(139)号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 | -- | 2099-12-31 |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 |
2 | (012101781)公司变更[2018]第08290013号 | -- | 企业名称:南京旋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 2099-12-31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宁经国税许准〔2016〕139号 | -- | 你(单位)于2016-01-26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我机关已经于2016-01-26受理。经审查,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许可。 ...更多 | -- | -- |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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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苏01民终947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40元,由南京旋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5-10 |
2 | 合同纠纷 | (2020)苏0191民初1031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未来科技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旋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488400 | 一、原告南京未来科技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旋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于2016年4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旋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未来科技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464400元,违约金24000元,以上两项合计488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南京旋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0-10-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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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苏01民终947号 | 上诉人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2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苏0191民初1031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未来科技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旋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
3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苏0191民初1031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未来科技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旋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