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俊润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李伯良
913205836744322800
1000万元人民币
-
陆家镇陆丰西路6号1号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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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4-01-12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苏0281执329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8)苏0281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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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281民初1462号
原告
原告:
昆山俊润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
960000
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7年4月10日与昆山俊润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TC-DCCG-201704-0007),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昆山俊润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24元减半收取6712元(昆山俊润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昆山俊润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87元,由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负担6525元。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昆山俊润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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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3
其他
(2017)皖1222执93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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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4
其他
(2016)皖1222执异28号
申请人
-
--
准许异议人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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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皖1222执827号
申请人
被告:
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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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583民初8486号
被告
原告:
昆山盛嘉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俊润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
85270
被告昆山俊润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盛嘉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52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527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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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2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15号
原告
原告:
昆山俊润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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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014-12-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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