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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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0606民初4293号 | 原告 | 原告: 襄阳市有忠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襄阳市樊城区襄汉飞虹印务中心 | 10610 | 一、被告襄阳市樊城区襄汉飞虹印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襄阳市有忠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10元;
二、驳回原告襄阳市有忠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减半收取114元,原告襄阳市有忠纸业有限公司负担40元,被告襄阳市樊城区襄汉飞虹印务中心负担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10-1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0606民初4065号 | 原告 | 原告: 襄阳市有忠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10000 | 准许原告襄阳市有忠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襄阳市有忠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7-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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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06民终224号 | 被告 | 原告: 襄阳市樊城区襄汉飞虹印务中心 被告: 襄阳市有忠纸业有限公司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