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洪铭
9165010079575514X7
5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万盛大街5433号新景中心A座22楼
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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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15

裁判文书 156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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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其他
罚款人民币肆万肆 仟元整
44000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10-10
乌开消行罚决字〔2022〕第0176号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818600
(2024)新0106执1020号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4-03-27
2
10316836
(2024)新0121执恢4号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2024-01-09

信用中国 1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乌房预许字2024040062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凯坤壹品小区项目9
2024-04-12
2029-04-12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
乌房预许字2024040065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凯坤壹品小区项目2
2024-04-12
2029-04-12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3
乌房预许准(2023)063
新标准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凯坤壹品小区项目S4
2023-04-20
2028-04-20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4
乌房预许准(2023)062
新标准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凯坤壹品小区项目S3
2023-04-20
2028-04-20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5
2023第(1625)
新标准
税许受字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3-04-04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6
空2016014
旧标准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
--
2099-12-31
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7
暂缺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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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15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新0106执39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4)新0106执3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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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5
2
--
(2022)新0106民初558号
被告
-
18558789.41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阳诺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81575.54元;二、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阳诺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利息24290.38元;三、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阳诺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修复费用40050.7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阳诺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标的10190415.06元,后变更标的为5189223.96元,给付标的1105865.92元,占诉讼标的21.31%。本案案件受理费48124.57元(原告已预交82942.49元),由原告阳诺翔防水工程公司负担37869.22元;由被告朗坤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10255.35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34817.92元。本案反诉标的1152499.23,反诉原告朗坤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852499.23元,变更后反诉标的为300000,给付标的40050.7元,占反诉标的的13.35%,应收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反诉原告朗坤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2512.85元,反诉被告阳诺翔防水工程公司承担387.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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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0
3
--
(2023)新01执异163号
被执行人
-
--
变更Z某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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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2
4
其他
(2022)新0106执95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新0106执9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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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
5
其他
(2022)新01执491号
被执行人
-
21162681.4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1162681.4元(本金21074207.40元,执行费88474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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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6
--
(2022)新0106执1206号
被执行人
-
9609712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0971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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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
7
合同纠纷
(2022)新0121执异6号
第三人
-
--
驳回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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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9
8
其他
(2022)新0106执28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新0106执2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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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9
民间借贷纠纷
(2022)新01民终1878号
被上诉人
-
6673360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10389号民事判决; 二、乌鲁木齐正宇翔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返还借款100万元; 三、乌鲁木齐正宇翔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自2021年9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以借款1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正宇翔林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起诉标的132万元,给付标的100万元,给付标的占诉讼标的的75.76%。一审案件受理费16680元(Z某某已预交),由正宇翔林公司负担75.76%即12636.77元,由Z某某负担24.24%即4043.23元;二审上诉标的132万元,支持标的100万元,支持标的占上诉标的的75.76%,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0元(Z某某已预交),由正宇翔林公司负担75.76%即12636.77元,由Z某某负担24.24%即4043.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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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10
承揽合同纠纷
(2021)新0106民初6071号
被告
原告:
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72819.87
一、被告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57160元; 二、被告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利息58499.87元,并应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止,以4571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向融合电力公司偿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3.65元,减半收取计4881.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660.65元,被告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2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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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乌鲁木齐正宇翔林商贸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1-12-16
2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18-01-02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17-03-21

开庭公告 2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新0106民初6804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4-04-07
2
--
(2023)新0106民初6805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4-04-07
3
执行异议之诉
(2023)新0121民初5号
被告
原告: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2023-04-26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新民终23号
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2-02-10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新01民初481号
被告
原告: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05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新01民终3117号
被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08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新01民终3117号
被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08
8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新01民初182号
被告
原告:
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8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新01民初481号
被告
原告: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7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新民终374号
被告
被告:
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11-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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