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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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第(603) | 许变更准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2-04-02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市税务局 | |
2 | 乙测资字65501378 | 乙级测绘资质证书 | 乙级测绘资质证书 | 2021-12-15 | 2026-12-1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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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阿市民初字第1151号 | 原告 | 原告: 阿克苏惜金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75000 | 被告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阿克苏惜金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评估费7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被告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