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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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0-08 | -- | |
2 | 2016年9月丢失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50份。发票代码:231001220461,发票号码:02376501-02376550。 ...更多 | -- | --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第五税务所 | 2016-10-24 | 沪地税奉五罚〔2016〕10020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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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10-08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3-06-13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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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0606执5134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3-02-28 |
2 | -- | (2023)粤0606执649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3-02-2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06民初33934号 | 被告 | 原告: 佛山市粤诚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楚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35844 | 被告上海楚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粤诚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8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35844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6.1元、财产保全费378.44元,合计1074.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楚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