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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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57846 | (2024)赣08执167号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 | 192496 | (2024)赣08执154号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2 |
3 | 272771 | (2024)赣08执136号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6 |
4 | 726492 | (2024)赣0802执2739号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5 | 6621 | (2024)赣0802执2545号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6 | 9051 | (2024)赣0802执1073号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7 | 434749 | (2024)赣0802执478号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8 | 281258 | (2024)赣08执恢13号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10 |
9 | 36657 | (2024)赣08执7号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08 |
10 | 47840 | (2023)赣08执535号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11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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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吉住建房预售证55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准予企业开展获审批商品房的预售活动 | 2020-04-03 | 2099-12-31 |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2020)吉住建房预售证170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准予企业开展获审批商品房的预售活动 | 2020-08-21 | 2099-12-31 |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2020)吉住建房预售证171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准予企业开展获审批商品房的预售活动 | 2020-08-21 | 2099-12-31 |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2021)吉住建房预售证164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庐陵七坊1# | 2021-08-06 | 2099-12-31 |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2020)吉住建房预售证119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准予企业开展获审批商品房的预售活动 | 2020-07-10 | 2099-12-31 |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 | (2019)吉住建房预售证339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准予企业开展获审批商品房的预售活动 | 2019-11-22 | 2099-12-31 |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 | (2020)吉住建房预售证120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准予企业开展获审批商品房的预售活动 | 2020-07-10 | 2099-12-31 |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2022)吉住建房预售证75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庐陵七坊6# | 2022-08-24 | 2099-12-31 |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2023吉市建房开二级资质证60号 | 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核准 | 延续申请 | 2023-06-13 | 2026-06-13 |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2020)吉住建房预售证54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准予企业开展获审批商品房的预售活动 | 2020-04-03 | 2099-12-31 |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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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赣08执403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3)赣08执4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3-12-08 |
2 | -- | (2023)赣0802财保18号 | 被申请人 | - | 850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庐陵人文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C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3-06-13 |
3 | 合同纠纷 | (2022)赣08民终2102号 | 上诉人 | - | -- | 准许上诉人中煤东方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庐陵人文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2-11-17 |
4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2)赣0802执异53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中止对吉州区××栋××单元××号××栋××单元××号商品房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22-10-20 |
5 | 其他 | (2022)赣0802财保30号 | 被申请人 | - | 112014830.87 | 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庐陵人文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道××号古后河绿廊对面的庐陵人文谷三期(庐陵院子)的房产,查封房产价值以112014830.87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2-07-25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赣0821民初3274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吉安市华南工业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县顺安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庐陵人文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薪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吉州区吉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 | -- | 准许原告吉安市华南工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636元,减半收取193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吉安市华南工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12-01 |
7 | 合同纠纷 | (2021)赣0802民初5912号 | 被告 | 原告: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 W某某,江西庐陵人文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503527.73 | 一、解除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被告W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497527.73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10月19日的利息为18658.15元、罚息为708.13元,从2021年10月20日起至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含罚息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
三、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律师费6000元;
四、被告江西庐陵人文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8元,减半收取计45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江西庐陵人文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21-11-26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赣0802民初3785号之二 | 被告 | 原告: 吉安市华南工业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薪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庐陵人文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县顺安建材有限公司,吉安吉州区吉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5727 | 准许原告吉安市华南工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54元,减半收取,计257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07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吉安市华南工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8-27 |
9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20)粤0303民初20524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庐陵人文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500 | 一、被告江西庐陵人文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江西庐陵人文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07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赣0802执24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6-2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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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合同纠纷 | 江西省薪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江西省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2022-06-17 | |
2 | 送达公告 | 合同纠纷 | C某某,江西省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2022-03-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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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赣08民初17号 | 第三人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李芳梅等人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9 | |
2 | -- | (2024)赣08民初17号 | 第三人 | 原告: C某某 被告: L某某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9 | |
3 | -- | (2024)赣08民初17号 | 第三人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李芳梅等人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7 | |
4 | -- | (2024)赣08民初17号 | 第三人 | 原告: C某某 被告: L某某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7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赣0802民初3306号 | 被告 | 原告: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江西庐陵人文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赣0802民初3306号 | 被告 | 原告: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江西庐陵人文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赣0821民初1701号 | 被告 | 原告: 吉安市志桓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吉安县顺安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庐陵人文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法院 | 2022-07-21 | |
8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2020)粤0303民初20524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庐陵人文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赣0802民初4292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庐陵人文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昱德辉科技有限公司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18-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