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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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吊销执照(登记证); | --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9-20 | 京朝市监处罚〔2022〕10295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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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10-08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12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10-22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0-08-04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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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京0105执37190号 | 2020-12-28 | (2020)京03民终6350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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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京03民终6350号 | 被上诉人 | - | 10800 |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0197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与L某某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的《私人教练课程协议》;
三、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L某某服务费用10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9-30 |
2 | 合同纠纷 | (2020)皖1502执164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8-18 |
3 | 合同纠纷 | (2020)皖15民终428号 | 上诉人 | - | 515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50元,由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Z某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3-19 |
4 | 合同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1019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 | 10800 | 驳回原告L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3-09 |
5 | 合同纠纷 | (2019)皖1502民初5406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詹亚运 | 100000 | 一、确认原告S某某与被告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租金3万元;
三、被告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房屋空置期损失2万元;
四、被告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违约金5万元;
五、被告Z某某对被告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以上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S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计447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1550元,被告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Z某某共同负担3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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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0)京03民终6350号 | 被上诉人 | -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30 | |
2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0)京03民终6350号 | 被上诉人 | -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9 | |
3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Z某某 被告: S某某 |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0 | |
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Z某某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