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京津冀华北
詹亚运
91110105MA00EHX18L
2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甲3号A座8层09C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4条,裁判文书5条,开庭公告4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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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4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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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其他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吊销执照(登记证);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9-20
京朝市监处罚〔2022〕10295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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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8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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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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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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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0-08-04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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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京0105执37190号
2020-12-28
(2020)京03民终6350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京03民终6350号
被上诉人
-
10800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0197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与L某某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的《私人教练课程协议》; 三、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L某某服务费用10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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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2
合同纠纷
(2020)皖1502执164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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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3
合同纠纷
(2020)皖15民终428号
上诉人
-
515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50元,由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Z某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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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4
合同纠纷
(2020)京0105民初1019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
10800
驳回原告L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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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5
合同纠纷
(2019)皖1502民初540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詹亚运
100000
一、确认原告S某某与被告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租金3万元; 三、被告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房屋空置期损失2万元; 四、被告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违约金5万元; 五、被告Z某某对被告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以上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S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计447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1550元,被告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Z某某共同负担3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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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服务合同纠纷
(2020)京03民终6350号
被上诉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30
2
服务合同纠纷
(2020)京03民终6350号
被上诉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19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Z某某
被告:
S某某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10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北京唯度健身工作室有限公司,Z某某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19-09-2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