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世纪宏伟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郑泽民
91420684582459240J
500万元人民币
-
宜城市板桥店镇板桥村五组
荣誉奖项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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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7)鄂0684执恢9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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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2
合同纠纷
(2015)鄂宜城板执字第00007号之三
被执行人
-
59124.6
一、将被执行人市宏建材公司所有的一辆“山东临工”LG933L轮式装载机(出厂编号92028655、出厂日期2009年)以59124.6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Z某某。 二、被执行人市宏建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Z某某的下余运输费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由本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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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3
合同纠纷
(2014)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17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宜城市市宏建材有限公司
65384
被告宜城市市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运输费65384元及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标准,自2014年2月26日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宜城市市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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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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