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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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鄂0684执恢9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2-26 |
2 | 合同纠纷 | (2015)鄂宜城板执字第00007号之三 | 被执行人 | - | 59124.6 | 一、将被执行人市宏建材公司所有的一辆“山东临工”LG933L轮式装载机(出厂编号92028655、出厂日期2009年)以59124.6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Z某某。
二、被执行人市宏建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Z某某的下余运输费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由本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8-04 |
3 | 合同纠纷 | (2014)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17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宜城市市宏建材有限公司 | 65384 | 被告宜城市市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运输费65384元及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标准,自2014年2月26日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宜城市市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