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王健松
91440101714253245D
--
江西省
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云祥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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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35

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6

开庭公告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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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 营业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云祥路88号 负责人:朱少璇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主营项目类别:医药制造业。 2017年5月8日,本局接到上级交办线索,称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涉嫌广告违法,遂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国有公司,成立于1973年,主营医药制造。当事人自行制作“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药片广告,于2016年12月1日与广东《药店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该公司在其编辑出版的《第一药店*财智》纸媒上发布该广告,广告费用为37500元。2016年12月5日,《药店周刊》期刊所属的《第一药店*财智》上发布了四个版面的广告,包括“白云山伟哥——金戈”“找金戈,做真男人,真的很简单!”两个大标题及科普ED知识,介绍“金戈”产品药效、价格、服用方法等内容的广告,包括有“惊!ED患者达1.4亿”“恐!ED有四大危害”“喜!ED可以治疗,甚至治愈”“金戈与原研药等效”“采用美国FDA与欧盟标准评价”“价格亲民,造福更多ED患者”“金戈50毫克,推荐剂量更安全”“ED≠肾虚”“滥服补药=断送健康”“吃动物器官≠壮阳”“科学临床验证:金戈挺你”“走出误区,正确认识金戈”“金戈相伴,科学用药更性福”等多个板块的内容。这四个版面的内容,与当事人在2016年1月18日被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药品广告内容不符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加以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接受调查的人员的身份。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    2.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广告部部长林显伟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广告合同、广告费发票、纸媒资料等证明了当事人在《第一药店*财智》纸媒上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以及相应的广告费用情况。    3.对广东《药店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行政主管焦黎明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广东《药店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接受当事人委托,在《第一药店*财智》纸媒上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以及相应的广告费用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第一药店*财智》纸媒、《药品广告审查表》证明了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符合的事实。 当事人依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承认了在《第一药店*财智》纸媒上发布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内容不符合的药品广告的违法事实,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深刻认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2017年6月19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没有申请听证,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销量,在《第一药店*财智》纸媒上发布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内容不符合的药品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药品广告,并处罚款7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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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
70000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06-27
穗工商处字〔2017〕86号

信用中国 13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粤广审准许字﹝2024﹞第004307号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药品名称】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申请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粤药广审(文)第251129-00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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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2025-11-29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粤广审准许字﹝2024﹞第004308号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药品名称】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申请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粤药广审(文)第251129-00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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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2025-11-29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管GC粤A2168(19)-1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变更
2023-09-08
2099-12-31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4
容1LC粤A10711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变更
2022-10-19
2099-12-31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荔人社综函﹝2024﹞34号
新标准
关于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申请实行部分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关于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申请实行部分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2024-05-01
2025-04-30
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
容1LC粤A10716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变更
2023-10-08
2099-12-31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容1LE粤A1G357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2023-01-09
2099-12-31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粤广审准许字﹝2023﹞第003403号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药品名称】复方维u颠茄铋铝片【申请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粤药广审(文)第250303-0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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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6
2025-03-03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9
容1LC粤A10719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变更
2022-10-19
2099-12-31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容1LC粤A10839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变更
2023-10-08
2099-12-31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粤01民终287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某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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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7
2
--
(2023)粤0111民初18725号
原告
原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小学
1148536.35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小学向原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16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148536.35元并计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其中202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74758.06元为本金,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的每月逾期付款利息均以77250元为本金,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的每月逾期付款利息均以81113元为本金,2023年2月1日至2月16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46350.29元为本金,上述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从当月11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17.76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小学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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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3
--
(2023)粤0111民初19078号
原告
原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小学
1604194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小学向原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2月16日期间的场地占用费1604194元并计付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其中2022年6月、7月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0246元为本金,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9259元为本金,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16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8148元为本金,上述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从当月11日起算,按照每日0.0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本金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98.8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小学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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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4
其他
(2022)湘0903民初6705号
被告
原告:
湖南津湘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
--
驳回原告湖南津湘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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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8
5
--
(2022)粤01民终1807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246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小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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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4
6
合同纠纷
(2021)粤0111民初32685号
原告
-
2475790.7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小学签订的有关广州市白云区××号房地产的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2月28日解除;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小学将其占用的广州市白云区××号房地产腾空并交还给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小学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的场地占有使用费2,427,218元,并支付上述场地占有使用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其中尚未支付的2021年4月份的场地占用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9,769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11日起算;尚未支付的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的场地占用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171,663元为本金,分别从当月11日起算;尚未支付的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的场地占用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180,246元为本金,分别从当月11日起算;以上均按照每日0.0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本金为限);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小学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支付已付租金和场地占有使用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8,572.70元;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小学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846.63元(原告预交14,860.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预交)、反诉费4400元(被告预交),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小学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4,860.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原告预交的上述费用共计19,860.42元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退回;此外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小学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剩余本诉受理费33,986.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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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7
合同纠纷
(2022)粤01民终693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3.46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小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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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8
合同纠纷
(2022)粤0103民初2008号
原告
原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
被告:
广州市林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13929.3
一、确认原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与被告广州市林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广州市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20)ZC-WG-005】于2021年1月31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市林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不包括2020年8月)欠租308000元及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月租金78000元为本金,从每月的11日开始,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以当月欠租本金为限)。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市林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支付水电费5929.3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负担2284元,被告广州市林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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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9
合同纠纷
(2021)粤0111民初32686号
原告
原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小学
--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小学向原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的物业管理费合计679346.9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3571元为本金,分别自2021年3月11日、4月11日、5月11日、6月11日、7月11日开始计算;以77250元为本金,分别自2021年8月11日、9月11日、10月11日、11月11日开始计算;以2491.94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11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96.73元(原告预交4187.85元),财产保全费2878.57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小学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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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3
10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1)粤73民终2251号
第三人
-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7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人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237.52元、上诉人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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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法院公告 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小学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3-11-30
2
地方法院公告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市白云区南湖小学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3-09-25
3
地方法院公告
劳动争议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3-07-31
4
裁判文书
--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2014-03-26
5
公示催告
--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2013-11-17
6
裁判文书
--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012-07-07
7
裁判文书
--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12-04-28
8
公示催告
--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012-04-02
9
公示催告
--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12-02-18

开庭公告 4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111民初5325号
原告
原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
被告:
Q某某,K某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4-06-25
2
--
(2023)粤0111民诉前调23482号
原告
原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
被告:
广东一力医药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4-06-25
3
--
(2024)粤0111民初5325号
原告
原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
被告:
Q某某,K某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4-04-25
4
--
(2024)粤0111民初5325号
原告
原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
被告:
Q某某,K某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4-04-25
5
--
(2024)粤0111民初5325号
原告
原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
被告:
K某某,Q某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4-04-25
6
--
(2024)粤71民终35号
上诉人
-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4-04-09
7
--
(2024)粤71民终28号
上诉人
-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4-03-20
8
--
(2024)粤01民终2876号
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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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0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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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2876号
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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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0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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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2876号
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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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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