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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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 吊销营业执照 | -- |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2-06 | 冀市监廊处〔2021〕13102221000561号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06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07 | -- | |
4 | 被执行人 | -- | --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0-07-02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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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1-07-06 |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0-07-07 |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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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冀1022民初317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吴剑平,固安县锦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55500 | 一、被告固安县锦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货款55500元。
二、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元,由被告固安县锦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9-11-20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冀1022民初262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固安县锦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S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10 |
3 | 其他 | (2019)冀1022民初264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固安县锦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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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固安县锦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19-11-18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固安县锦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19-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