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刘恒
91371728349216373K
30135万
-
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化工园区纬五路北经三路东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7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4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3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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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1198486 元及其相关费用。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2-13
〔2022〕鲁0191民初4060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莱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4,600元; 二、被告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莱帝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4,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如果被告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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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3-02-10
〔2022〕沪0117民初12697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莱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4,000元; 二、被告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莱帝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5日起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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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3-01-16
〔2022〕沪0117民初12700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莱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6,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莱帝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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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3-01-13
〔2022〕沪0117民初12703号

失信信息 4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3)鲁0191执697号
2023-02-13
(2022)鲁0191民初4060号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沪0117执1129号
2023-02-10
(2022)沪0117民初12697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沪0117执412号
2023-01-16
(2022)沪0117民初12700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沪0117执372号
2023-01-13
(2022)沪0117民初12703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9009
(2024)鲁1728执1141号
东明县人民法院
2024-03-19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菏行审投〔2019〕57 号
新标准
关于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5万吨/年甲基丙烯酸甲酯(MM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二期5万吨/年甲基丙烯酸甲酯(MMA)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019-05-23
2099-12-31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
371728201909030101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期5万吨/年甲基丙烯酸甲酯(MMA)项目(冷冻站、变电所、危废仓库)
2019-09-03
2099-12-31
东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3
鲁发改政务〔2019〕74号
新标准
关于二期5万吨/年甲基丙烯酸甲酯(MMA)项目的许可决定
关于二期5万吨/年甲基丙烯酸甲酯(MMA)项目的准予许可
2019-07-10
2099-12-31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91371728349216373K
新标准
工商营业执照
生产及销售甲基丙烯酸甲酯(MMA),甲基丙烯酸(MAA)等产品,以及生产所需原料的进口和产品销售出口等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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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2099-12-31
东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裁判文书 3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1728民初3960号
被告
原告:
沈阳鼓风机集团齿轮压缩机有限公司
被告:
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
--
本案按沈阳鼓风机集团齿轮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3-07-27
2
--
(2023)沪0117执112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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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4
3
--
(2023)沪0117执41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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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4
4
--
(2023)沪0117执37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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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4
5
合同纠纷
(2023)鲁1728民初168号
被告
原告:
上海裕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
628.41
被告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裕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12,628.41元及利息(利息以337,858.0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以765,682.2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以为909,088.08元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27元,由被告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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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6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鲁1728民初243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棋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
421580
被告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棋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54600元、违约金66980元,共计42158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4元,减半收取计3812元,由被告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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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1728民初4774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
497750.8
一、被告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48875.4元,并自2022年12月16日起,以24887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计2565元,由被告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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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5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1728民初2787号
被告
原告: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被告:
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山东盛荣化工有限公司
--
--
2023-01-20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1728民初4680号
被告
原告: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
134742
一、被告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474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134742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4元,减半收取计1497元,由被告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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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10
--
(2022)鲁1728执异93号
其他
-
--
驳回上海华谊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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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4

开庭公告 3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鲁1728民初170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明县人民法院
2023-10-11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鲁1728民初170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明县人民法院
2023-05-2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辽0106民初10797号
被告
原告:
沈阳鼓风机集团齿轮压缩机有限公司
被告:
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3-05-1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沪0117执1129号
被告
原告:
上海莱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3-03-2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沪0117执412号
被告
原告:
上海莱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3-03-24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沪0117执372号
被告
原告:
上海莱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3-03-24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鲁1728民初168号
被告
原告:
上海裕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明县人民法院
2023-02-14
8
执行异议之诉
(2023)鲁1728民初177号
第三人
原告:
上海华谊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东明县人民法院
2023-02-14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鲁1728民初24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S某某,W某某
被告:
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明县人民法院
2023-02-06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1728民初4774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市阀门总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明县人民法院
2023-01-1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