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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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吴中国税 许变更准字〔2017〕第236号 | --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6 月n 09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6 月n 09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2 | 空 | -- | 有限公司设立 | -- | 2099-12-31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05060169_4)公司变更﹝2019﹞第01110059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16-06-03 | 2099-12-31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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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2)浙0114民初3474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闻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22700.62 | 一、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闻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02172元及利息20528.62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之后以202172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州闻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1元(已减半),保全费1620元,共计3951元,由原告苏州闻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11元。原告苏州闻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更多 | 2022-08-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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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苏1203民初4461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苏州闻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2023-12-18 |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2)浙0114民初3474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闻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2022-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