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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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吊销执照(登记证); | --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03-25 | 京朝市监处罚20245008号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0-08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0-08 | -- | |
4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3-05 | --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 --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19〕京0105民初14540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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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10-08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10-08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1-03-05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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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京0105执17573号 | 2020-07-14 | (2019)京0105民初14540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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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京0105民初14540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广电文化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星耀中天文化有限公司 | 7800000 | 被告北京星耀中天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江苏广电文化有限公司已付款78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星耀中天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3-25 |
2 | 合同纠纷 | (2017)京0105民初73853号 | 其他 | - | -- | -- | 2018-11-14 |
3 | 合同纠纷 | (2018)京03民终13407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准予上诉人北京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11-08 |
4 | 合同纠纷 | (2017)京0105民初15209号 | 被告 | - | 1598394 | 一、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星耀中天文化有限公司就《盈科中心办公楼租赁合同》形成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于二一〇七年四月十四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星耀中天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三十六万零三百三十九元八角四分,并按以下标准赔偿逾期违约金:(1)以十八万零一百六十九元九角二分为基数,自二一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以十八万零一百六十九元九角二分为基数,自二一〇七年一月二十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逾期违约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星耀中天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费、空调费三万一千八百三十元零二分,并按以下标准赔偿逾期违约金:(1)以一万五千九百一十五元零一分为基数,自二一〇六年十二月一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以一万五千九百一十五元零一分为基数,自二一〇七年一月一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逾期违约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星耀中天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租金四百二十元,并按以下标准赔偿逾期违约金:(1)以一百零五元为基数,自二一〇六年十二月一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以一百零五元为基数,自二一〇七年一月一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以一百零五元为基数,自二一〇七年二月一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以一百零五元为基数,自二一〇七年三月一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逾期违约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
五、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星耀中天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费一千七百九十一元五角九分,并按以下标准赔偿逾期违约金:(1)以八百八十二元三角六分为基数,自二一〇六年十月一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以六百四十七元九角六分为基数,自二一〇六年十一月一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以七十九元一角三分为基数,自二一〇六年十二月一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逾期违约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
六、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星耀中天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免装修期租金损失三十六万零三百三十九元八角四分;
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星耀中天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空置损失三十六万零三百三十九元八角四分;
八、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星耀中天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八万四千八百元;
九、被告(反诉被告)北京文动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至第七项中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一、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星耀中天文化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星耀中天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5602元[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4340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星耀中天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款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星耀中天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7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反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星耀中天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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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合同纠纷 | 北京星耀中天文化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3-31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北京星耀中天文化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2-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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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14540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广电文化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星耀中天文化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