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同赢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金秀峰
91210103313282707B
81万元人民币
-
沈阳市沈河区药王庙路162号4层A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1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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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辽0902执467号
2020-07-08
(2019)辽0902民初1306号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辽0902民初1306号
被告
原告: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以下简称盛京阜新分行)
被告:
沈阳同赢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隆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A某某,沈阳同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同赢公司),沈阳隆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隆煜公司),艾华
5996714.82
一、被告沈阳同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借款4216698.37元并支付截止至2019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罚息700016.45元;2019年1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金额以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结算系统为准。 二、被告沈阳同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违约金1080000元(5400000元×20%)。 三、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对被告沈阳隆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辽中县新华街15-1号1-3-1、15-1号1-5-2、15-1号1-8-2、15-1号2-12-2、15-1号2-13-2、15-1号3-4-1、15-1号3-11-1、15-1号3-17-1、15-2号网点2、15-2号网点3、15-2号网点5、15-2号网点6、15-2号网点7、15-2号网点8、15-2号网点9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沈阳隆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A某某对上述一、二项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30元,减半收取24415元,由被告沈阳同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申请上诉,上诉人应当于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883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处理。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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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2
合同纠纷
(2019)辽09民辖终46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11-1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2019)辽0902民初1306号
被告
原告: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
被告:
沈阳同赢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隆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A某某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019-12-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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