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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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 2019-07-22 |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2016-01-04 |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6-09-06 |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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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鲁1621执183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1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查封的财产申请续行查封的,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交续封申请,否则一切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11-11 |
2 | 追偿权纠纷 | (2021)鲁1621执69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1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在强制措施到期时,申请人申请续封的,应当在强制措施到期日之前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果没有提交书面申请,导致查封、冻结的财产转移,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案款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8-05 |
3 | 合同纠纷 | (2020)鲁1621民初1541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惠民县利德孚纸制品有限公司,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山东惠民三泰纺织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L某某,G某某,颜炳富,P某某,刘洪明,Z某某 | 5000000 | 一、被告惠民县利德孚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其中应扣除已交利息408936.09元)、逾期利息(以对应的本金数为基数,自2018年7月13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山东惠民三泰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惠民县利德孚纸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Z某某应以其与被告Z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G某某应以其与被告L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Y某某应以其与被告P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L某某应以其与被告Z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惠民县利德孚纸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惠民县利德孚纸制品有限公司、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山东惠民三泰纺织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P某某、Z某某、Z某某、G某某、Y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05 |
4 | 合同纠纷 | (2020)鲁1621执34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8-14 |
5 | 合同纠纷 | (2020)鲁1621执保93号 | 被申请人 | - | 2600000 | 查封被申请人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在秦皇岛田鑫食品厂的租赁费及土地使用税260万元(2020年-2023年),未经许可不得私下过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3-10 |
6 | 合同纠纷 | (2019)鲁1621民初734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山东惠民三泰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惠民明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颜炳富 | 5000000 | 一、被告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罚息(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8.6275‰收取利息;自2018年7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在8.6275‰基础上上浮50%计算,收取罚息;已偿还利息329287.9元,此款在此项中扣除);
二、被告山东惠民三泰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惠民明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Y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惠民三泰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惠民明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Y某某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山东惠民三泰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惠民明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Y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28 |
7 | 其他 | (2019)鲁1621民初732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山东惠民三泰纺织有限公司,惠民县利德孚纸制品有限公司,颜炳富 | 5020071.26 | 一、被告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罚息(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按合同期内约定利率8.265‰收取利息。逾期后利息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在8.265‰基础上上浮50%计算,收取罚息;已偿还利息
20071.26元,此款在此项中扣除);
二、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抵押的编号为惠工商抵登字[2018]00009号抵押物信息列表中的动产经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东惠民三泰纺织有限公司、惠民县利德孚纸制品有限公司、Y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惠民三泰纺织有限公司、惠民县利德孚纸制品有限公司、Y某某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山东惠民三泰纺织有限公司、惠民县利德孚纸制品有限公司、Y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28 |
8 | 其他 | (2019)鲁1621民初733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山东惠民三泰纺织有限公司,惠民县利德孚纸制品有限公司,颜炳富 | 5000000 | 一、被告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罚息(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按合同期内约定利率8.265‰收取利息。逾期后利息自2018年7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在8.265‰基础上上浮50%计算,收取罚息;已偿还利息20071.26元元,此款在此项中扣除);
二、被告山东惠民三泰纺织有限公司、惠民县利德孚纸制品有限公司、Y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惠民三泰纺织有限公司、惠民县利德孚纸制品有限公司、Y某某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山东惠民三泰纺织有限公司、惠民县利德孚纸制品有限公司、Y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28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鲁1326执208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6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3-08 |
10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鲁1621民初156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 | 2000000 | 一、被告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三笔借款的利息分别计算:1、2017年7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2%计算;2、2018年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2%计算;3、2018年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2%计算,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08480元,从上述应付利息额中扣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直接将上述款项和案件受理费汇至原告Z某某个人银行账户:中国银行6219)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2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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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民间借贷纠纷 | 山东惠民致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2015-08-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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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2023)鲁1326民初4232号 | 被告 | 原告: 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被告: 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2023-07-05 | |
2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2023)鲁1326民初4232号 | 被告 | 原告: 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被告: 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2023-06-15 | |
3 | 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P某某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2020-08-28 |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美孚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惠民致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2015-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