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孟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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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中山南大街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19条,法院公告36条,开庭公告22条,失信被执行人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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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5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9

法院公告 36

开庭公告 2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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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保定市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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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3
保定市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更多
2021-01-05
保定市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5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冀0627执593号
2020-08-24
(2019)冀0627民初1313号
唐县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冀0627执544号
2020-08-11
(2019)冀0627民初1143号
唐县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冀0627执364号
2020-06-09
(2019)冀0627民初1109号
唐县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冀0627执184号
2020-03-04
(2019)冀0627民初1251号
唐县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冀0627执199号
2020-03-04
(2019)冀0627民初1182号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27民初198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1980
被告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给付原告Z某某陈醋款198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承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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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27民初1103号
被告
原告:
保定高升醇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140224
被告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经营者:M某某)给付原告保定高升醇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燃气货款140224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3元,原告保定高升醇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4元(已交纳),被告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经营者:M某某)负担3099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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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27民初122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74433.07
一、被告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经营者:M某某)给付原告L某某调料款74433.07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款打入原告L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朝阳支行开办的账号为62×××79的银行账户中;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7元,原告L某某负担6元(已交纳),被告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经营者:M某某)负担1661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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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27民初1109号
被告
原告:
唐县玉明生肉经销部
被告: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17546
被告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负责人:M某某)给付原告唐县玉明生肉经销部货款17546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款打入原告唐县玉明生肉经销部的经营者L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开办的卡号为62×××75的银行账户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元,由被告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负责人:M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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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27民初1416号
被告
原告:
保定市合顺胜出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4344
被告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于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保定市合顺胜出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3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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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27民初1420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1550
被告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于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给原告N某某货款1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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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27民初1309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67426
被告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给付原告P某某货款674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判决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汇入原告P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农行天威东路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2×××75的银行账户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6元,由被告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承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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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27民初131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48880
被告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给付原告Y某某货款共计4889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将上述款项打入原告Y某某在中国银行保定市三丰路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2×××75的银行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2元,由被告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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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27民初1105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
(2019)冀0627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中第八行中的“2019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应补正为“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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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27民初113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7971
被告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给付原告W某某货款7971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转入原告W某某在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的账号62×××644的账户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承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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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法院公告 3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唐县人民法院
2020-09-27
2
执行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唐县人民法院
2020-07-14
3
执行文书
合同纠纷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唐县人民法院
2020-03-19
4
执行文书
纠纷
--
唐县人民法院
2020-03-18
5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的原告Z某某与被告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627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
唐县人民法院
2020-01-22
6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唐县人民法院
2019-11-07
7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唐县人民法院
2019-11-06
8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经营者
唐县人民法院
2019-10-31
9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经营者
唐县人民法院
2019-10-31
10
其他
买卖合同纠纷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经营者
唐县人民法院
2019-10-17

开庭公告 2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27民初198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唐县人民法院
2020-01-2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27民初1420号
原告
原告:
N某某,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唐县人民法院
2019-10-3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27民初1416号
被告
原告:
保定市合顺胜出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唐县人民法院
2019-10-3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27民初113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唐县人民法院
2019-10-10
5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唐县人民法院
2019-10-0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27民初114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唐县人民法院
2019-10-09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27民初1309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唐县人民法院
2019-10-0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27民初115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唐县人民法院
2019-09-02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27民初110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唐县人民法院
2019-09-02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27民初1405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唐县木兰熏肉快餐店
唐县人民法院
2019-09-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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