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沈丁尧
91440000190342975U
9971.5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越秀区执信南路1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3项招标公告中标业绩4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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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74

    供应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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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4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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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5

裁判文书 39

法院公告 8

开庭公告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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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一)你公司于2015至2018年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90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检查,你公司于2015至2018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7份,金额合计85,304,568.73元,税额10,777,431.23元,价税合计96,082,000.00元。(二)你公司于2015至2018年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检查,你公司于2015至2018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4份,金额合计90,808,978.04元,税额合计11,621,619.29元,价税合计102,430,597.30元。综上所述,你公司虚构通过虚构业务交易完成资金流转,并对应取得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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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你公司虚开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违法程度属于“严重”,对你公司处以500,0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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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稽查局
2023-05-29
粤税稽罚〔2023〕1号
2
(一)你公司于2015至2018年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90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检查,你公司于2015至2018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7份,金额合计85,304,568.73元,税额10,777,431.23元,价税合计96,082,000.00元。 (二)你公司于2015至2018年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检查,你公司于2015至2018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4份,金额合计90,808,978.04元,税额合计11,621,619.29元,价税合计102,430,597.30元。 综上所述,你公司虚构通过虚构业务交易完成资金流转,并对应取得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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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你公司虚开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违法程度属于“严重”,对你公司处以500,0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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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稽查局
2023-05-29
粤税稽罚20231号

信用中国 2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1202203080027
新标准
通知书
董事备案,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监事备案,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章程备案,执照副本变更
1987-10-03
2099-12-31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00728
新标准
关于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V类放射源/II、III类射线装置增项项目的函
同意
2022-06-24
2099-12-31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3
梯粤A300101042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2024-03-15
2099-12-31
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梯粤A500027980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2022-02-25
2099-12-31
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214552号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企业名称】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国祥【许可证编号】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214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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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2026-11-11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6
01202310230035
新标准
通知书
执照副本变更,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章程备案
1987-10-03
2099-12-31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粤械注准20222141791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产品名称】医用外科口罩【规格型号】耳挂式17cm×9cm-3P【组成结构】本品由口罩体、鼻夹和口罩带组成,口罩体内层和外层采用无纺布,中间加熔喷布经折叠加工制成。为非无菌产品,一次性使用。【适用范围】供临床医务人员在有创操作过程中佩带,覆盖住使用者的口、鼻及下颌,为防止病原体微生物、体液、颗粒物等的直接透过提供物理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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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7
2027-11-16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8
越食药监食营行许注公字﹝2023﹞06080号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2021-04-14
2026-04-13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越食药监械营行许变更准字﹝2023﹞00114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02年分类目录:6801,6802,6803,6804,6805,6806,6807,6808,6809,6810,6812,6815,6821,6822(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除外),6823,6824,6825,6828,6830,6832,6833,6840(体外诊断试剂需低温冷藏运输贮存),6845,6846,6854,6858,6864,6865,6866,6870,6877**2017年分类目录:01,02,03,04,05,06,07,08,09,10,12,13,14,16(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液除外),17,18,20,21,22,6840体外诊断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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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1
2025-08-24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01202301100003
新标准
通知书
董事备案,法定代表人变更,经理备案
1987-10-03
2099-12-31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最高法民申6697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广州保税区盈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冯礼铭的再审申请。
2022-12-09
2
合同纠纷
(2022)粤01民终1560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广州花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吴智南、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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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7
3
合同纠纷
(2021)粤0104民初37263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花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吴智南,C某某
8000000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花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花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09年10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2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1年8月30日,自2011年8月31日起以8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2年12月27日,自2012年12月28日以9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3年4月7日,自2013年4月8日起以9625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5年4月2日,自2015年4月3日起以9125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自2018年6月1日起以9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9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12月27日,自2019年12月28日起以8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367元,由原告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2087元,由被告广州花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8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花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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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4
承揽合同纠纷
(2022)粤5381执异7号
被申请人
-
--
准许申请人达一洁净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2022-03-14
5
合同纠纷
(2021)粤0104执23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1)粤0104执234号案件本次执行。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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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6
合同纠纷
(2020)粤01民终22395号
被上诉人
-
68975.87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花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送达之日起30内腾空交还广州市荔湾区花海街16号自编2栋1层、2栋3-4层、3栋4-5层、4栋6层、7栋、11栋房屋给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广州花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每月按38432.77元标准、于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每月按30543.1元标准向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及利息(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的利息以38432.77元为本金、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利息以30543.1元为本金,上述利息均自每月2日起计算至清付当月场地占用费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应以不超过当月场地占用费本金为宜); 五、驳回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871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花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925元,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27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975,由广州花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925元,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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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7
合同纠纷
(2020)粤01民终20711号
上诉人
-
875160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1996号民事判决主文; 二、广州增城区石滩粮食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875160元及资金使用费(以8751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上诉人广州增城区石滩粮食管理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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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8
合同纠纷
(2020)粤01民终20713号
上诉人
-
862920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1995号民事判决主文; 二、广州增城区石滩粮食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862920元及资金使用费(以86292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上诉人广州增城区石滩粮食管理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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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9
合同纠纷
(2020)粤01民终18900号
上诉人
-
905760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1998号民事判决主文; 二、广州增城区石滩粮食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905760元及资金使用费(以9057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上诉人广州增城区石滩粮食管理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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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10
合同纠纷
(2020)粤01民终20712号
上诉人
-
918000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1997号民事判决主文; 二、广州增城区石滩粮食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918000元及资金使用费(以91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上诉人广州增城区石滩粮食管理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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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法院公告 8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借款合同纠纷
深圳市温邦建材有限公司、W某某、深圳市铭沛时装织造有限公司、L某某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3-07-24
2
地方法院公告
借款合同纠纷
深圳市温邦建材有限公司、W某某、深圳市铭沛时装织造有限公司、L某某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3-07-24
3
地方法院公告
借款合同纠纷
C某某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2-05-31
4
地方法院公告
借款合同纠纷
深圳市温邦建材有限公司、W某某、深圳市铭沛时装织造有限公司、L某某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1-09-13
5
地方法院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凯文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工投资有限公司,L某某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9-04-01
6
地方法院公告
不当得利纠纷
广州增城区石滩粮食管理所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19-03-25
7
地方法院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铭沛时装织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温邦服饰有限公司、W某某、L某某、C某某、L某某、Y某某、L某某、L某某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8-11-16
8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Rebornne (USA) INC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11
9
裁判文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Rebornne(USA)INC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4-18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Rebornne (USA) INC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0-23

开庭公告 8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112民诉前调8070号
被申请人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06-07
2
--
(2022)粤0112民初38377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博鳌恒大国际医院有限公司,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05-20
3
--
(2022)粤0112民初38376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博鳌恒大国际医院有限公司,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05-20
4
合同纠纷
(2023)粤01民终21446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9
5
合同纠纷
(2023)粤01民终21446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9
6
借款合同纠纷
(2023)粤01民终17619号
被上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11
7
借款合同纠纷
(2023)粤01民终17619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11
8
借款合同纠纷
(2023)粤01民终17619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11
9
合同纠纷
(2023)粤01民终21446号
被上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10
10
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104民初23702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增城区石滩粮食管理所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3-04-0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