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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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马伟琴、唐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 116,606.25 元及截至 2021 年 4 月 9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10,037.03 元;2021年 4 月 10 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继续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毕农信个业部房借字(2008)第新 0190 号)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二、被告毕节市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91 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马伟琴、被告唐海、被告毕节市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2-03-29 | 〔2021〕黔0502民初2965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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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黔0502执3107号 | 2022-03-29 | (2021)黔0502民初2965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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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520500770582510U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2005-04-04 | 2099-12-31 | 毕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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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 (2022)黔0502民初138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Z某某 被告: Z某某,毕节市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J某某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2-03-24 | |
2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 (2021)黔0502民初1529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L某某 被告: 毕节市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J某某,Z某某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1-10-28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黔0502民初2965号 | 被告 | 原告: 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T某某,毕节市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
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19)黔0502民初1542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毕节地区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