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保康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戴海波
914206267308844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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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保康县城关镇光千路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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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鄂06民终656号
被告
-
20791
一、撤销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2018)鄂0626民初14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D某某支付劳务费20791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2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30元,合计10892元,由上诉人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30元,被上诉人D某某负担82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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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2
合同纠纷
(2018)鄂0626民初145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保康分公司,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康县供电公司
116470.87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D某某支付劳务费116470.87元。 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2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5632元,被告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8262元,款汇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万山支行,账号:17×××56。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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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鄂06民终656号
原告
原告:
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保康分公司
被告:
D某某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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