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杜春勇
91340300MA2MYEWJ3M
3000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蚌埠市明珠路35号C号楼十二层14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8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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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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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40300000184975
旧标准
--
企业名称:安徽艺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春勇;住所(经营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明珠路35号C号楼十二层14室;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动漫制作发行及相关产品开发销售;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展览展示服务;影视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制作;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经济贸易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期货投资、保险业务);工艺品(不含古董文物)、首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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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2
蚌国税许准(2017)292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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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安徽省蚌埠市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1)皖0311民初107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安徽艺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3319.17
一、被告安徽艺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13319.17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安徽艺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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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2
劳动争议
(2020)皖0311执183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蚌淮劳人仲裁〔2020〕3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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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3
劳动争议
(2020)皖0311执176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20-12-28
4
劳动争议
(2020)皖0311执182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劳人仲调{2020}4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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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5
劳动争议
(2020)皖0311执175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蚌淮劳人仲裁〔2020〕3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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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2
6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2018)皖0304民初382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安徽艺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4000
一、原告W某某与被告安徽艺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5日签订的《作品版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安徽艺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著作权转让费14000元,并自2018年6月5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延期付款补偿金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转让费用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被告安徽艺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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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7
其他
(2018)皖0304民初381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安徽艺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0000
一、原告Y某某与被告安徽艺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签订的《作品版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安徽艺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著作权转让费10000元,并自2018年6月14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延期付款补偿金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转让费用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被告安徽艺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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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2018)皖0304民初3647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安徽艺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18-10-2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1)皖0311民初2690号
被告
原告: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
被告:
艺飞鸿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艺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1-08-26
2
劳动争议
(2021)皖0311民初107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安徽艺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1-04-14
3
劳动争议
(2021)皖0311民初107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安徽艺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1-04-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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