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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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欠原告36000元,诉讼费350元 | -- | 阳新县人民法院 | 2019-10-24 | 〔2019〕鄂0222民初3251号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欠原告3150000元,诉讼费3013元 | -- | 阳新县人民法院 | 2019-09-17 | 〔2019〕鄂0222民初2398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欠原告135000元,诉讼费1500元 | -- | 阳新县人民法院 | 2019-08-26 | 〔2019〕鄂0222民初2396号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欠原告1760686.67元及利息,诉讼费10323元 | -- | 阳新县人民法院 | 2019-08-21 | 〔2019〕鄂0222民初2365号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欠原告50万元 | -- | 阳新县人民法院 | 2019-03-11 | 〔2018〕鄂0222民初4357号 |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欠原告20万元及利息 | -- | 阳新县人民法院 | 2018-12-11 | 〔2018〕鄂0222民初3904号 | |
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欠原告527086元 | -- | 阳新县人民法院 | 2018-07-19 | 〔2018〕鄂0222民初1932号 | |
8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欠原告7239544元 | -- | 阳新县人民法院 | 2018-06-07 | 〔2018〕鄂0222民初902号 | |
9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欠原告260000元 | -- | 阳新县人民法院 | 2018-03-14 | 〔2018〕鄂0222民初248号 | |
10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欠原告1215000元 | -- | 阳新县人民法院 | 2018-03-14 | 〔2018〕鄂0222民初730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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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鄂0222执1964号 | 2017-11-20 | (2017)鄂0222民初2688号 | 阳新县人民法院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玉执字第00749号 | 2015-12-03 | (2015)玉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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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0222执182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4-01 |
2 | 合同纠纷 | (2020)鄂0222民初63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1320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
原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58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05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0222民初270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8542 | 一、被告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X14001933)约定,协助原告X某某办理坐落于阳新县兴国镇的鑫旺名庭17号商住楼1-1201号商品房的产权登记;
二、被告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X某某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34006元、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14536元,共计4854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4元,减半收取计1017元,由原告X某某自行负担465元,被告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上诉标的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团城山支行,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8-04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0222民初269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0680 | 驳回原告S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元,退还给原告S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04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鄂0222民初4048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送 被告: 杨金旺,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709000 | 驳回原告H某某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36元,退还原告H某某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19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鄂0222执159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8-14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鄂0222执79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8-14 |
8 | 劳动争议 | (2019)鄂0222民初239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35000 | 被告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Z某某劳动报酬款135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不再另行送达 ...更多 | 2019-07-30 |
9 | 合同纠纷 | (2019)鄂0222民初206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 被告: O某某,W某某,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2024.78 | 一、被告O某某、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借款本金71733.84元,利息10290.94元,本息合计82024.78元(截止至2018年10月15日)。后期利息和罚息从2018年10月1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对被告O某某、W某某设定抵押的位于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兴旺名庭2栋2单元702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O某某、W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由被告O某某、W某某负担,被告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按不服数额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7-30 |
10 | 其他 | (2019)鄂0222民初236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820686.67 | 一、被告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30000元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借款利息1760686.67元;
二、被告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30000元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46元,减半收取计10323元,由被告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判决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团城山支行,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6-2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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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委托合同纠纷 | 武汉白马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婺源县人民法院 | 2013-05-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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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 | 2020-06-30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鄂0222民初236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 | 2019-06-11 |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鄂0222民初24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Y某某,湖北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阳新县人民法院 | 2018-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