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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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6 | 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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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豫1025执恢350号 | 2023-07-25 | (2021)豫1025民初3108号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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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50 | (2023)豫1025执恢350号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2023-07-25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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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豫1025民初3108号 | 被告 | 原告: 鄢陵县拓景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绿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国辰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 | 400000 | 一、被告许昌国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鄢陵县拓景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鄢陵县拓景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绿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许昌国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更多 | 2021-09-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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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3)豫1025民初1596号 | 第三人 | 原告: 国辰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鄢陵县拓景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2023-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