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郑李民
914403006658540193
1200万元人民币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广兰道六号515C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8条,开庭公告11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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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1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02285552
(2023)粤0605执恢3178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3-11-21

裁判文书 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604民初28822号
被告
原告:
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深圳市中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连州市港连矿业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
9283977.25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194356.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999402.78元为本金,自2023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中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连州市港连矿业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Z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受理费收取计896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621元(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195元,被告Z某某、深圳市中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连州市港连矿业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负担794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主动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依法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将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公开会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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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2
--
(2023)粤1882民初1493号
被告
原告:
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郑李民,C某某,Z某某,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港连矿业有限公司,Z某某
409597308.62
一、被告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280000元、拖欠利息2717308.62元(截至2023年5月10日)以及支付2023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另行计付); 二、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余额,对被告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连州市保安镇新塘工业园内10宗不动产(详见本判决书附表一)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8000万元及其利息(含复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连州市保安镇新塘工业园内14宗不动产(详见本判决书附表二)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4660万元及其利息(含复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余额,对被告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机器设备(详见本判决书附表三)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3000万元及其利息(含复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机器设备(详见本判决书附表四)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余额,对被告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南路33号碧桂园新亚山湖城观澜二街二座5层01号不动产[粤(2018)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069373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3000万元及其利息(含复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余额,对被告Z某某持有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00万股股份(商事主体设立登记通知书20194050)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500万元及其利息(含复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余额,对被告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87万股股份(商事主体设立登记通知书20193369)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4500万元及其利息(含复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余额,对被告深圳市中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68%股权[质押登记编号为(粤清)股权质设字(2022)第44180012200057822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被告郑李民、C某某、Z某某、深圳市中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港连矿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被告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被告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被告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7500万元及其利息(含复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驳回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1786.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6786.54元,由被告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郑李民、C某某、Z某某、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港连矿业有限公司、Z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的546786.5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546786.54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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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3
--
(2023)粤1882民初2397号
被告
原告:
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连州市港连矿业有限公司,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郑李民,C某某,Z某某,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晓锋,C某某,P某某HUE某某
71792743.93
一、被告连州市港连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415023.4元,拖欠利息125962.74元(截至2023年8月23日)以及支付2023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连州农商借字第10020209914902280号、10020209914902268号《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另行计付); 二、被告连州市港连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540000元,拖欠利息111757.79元(截至2023年8月23日)以及支付2023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连州农商借字第10020199914324068号《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另行计付); 三、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余额,对被告连州市港连矿业有限公司名下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441882201407713013××××)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余额,对被告C某某名下位于连州市连州镇良江路6号南阳××栋××座××室不动产[粤(2019)连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60万元及其利息(含复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余额,对被告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股份(商事主体设立登记通知书20191930)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3000万元及其利息(含复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余额,对被告深圳市中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连州市港连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连州)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2000346710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郑李民、C某某、Z某某、深圳市中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晓锋、P某某HUE某某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被告连州市港连矿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驳回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522.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2023)粤1882民初2398号案受理费77529.4元,合计149052.36元,由被告连州市港连矿业有限公司、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郑李民、C某某、Z某某、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晓锋、C某某、P某某HUE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49052.3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149052.36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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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4
--
(2023)粤1882民初2398号
被告
原告:
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连州市港连矿业有限公司,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郑李民,C某某,Z某某,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晓锋,C某某,P某某
--
本案并入本院(2023)粤1882民初2397号案件审理
2023-10-08
5
--
(2023)粤06民终5572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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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4
6
--
(2022)粤0605民初19710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679069.32
一、确认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与L某某关于登记在L某某名下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1894%股权的委托代持股关系于2022年7月8日解除。 二、驳回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679069.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79069.32元,由被告负担1000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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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7
其他
(2022)粤06民辖终81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2-08-25
8
合同纠纷
(2021)粤0605执17229号之六十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粤0605执1722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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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9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0)粤03民终9533号
第三人
-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L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5325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上诉人L某某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217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上诉人H某某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08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上诉人L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上诉人H某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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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06民终5384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9188.21元(已预交),由上诉人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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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粤0604民初28822号
被告
原告:
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连州市港连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荟实业有限公司,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Z某某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4-02-23
2
--
(2023)粤0303民初1364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港连矿业有限公司,R某某,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3-09-11
3
合同纠纷
(2022)粤0605民初19710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2-11-07
4
其他
(2020)粤03民终9533号
其他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30
5
其他
(2020)粤03民终9534号
其他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30
6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06民终5384号
上诉人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3
7
其他
(2020)粤03民终9533号
其他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0
8
其他
(2020)粤03民终9534号
其他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0
9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0)粤06民初219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Z某某,R某某,Z某某
被告:
L某某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04
10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0)粤06民初219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Z某某,R某某,Z某某
被告:
L某某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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