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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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020622511100000373 |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平台 | 新办 | 2022-01-27 | 2099-12-31 |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0020622511100004297 |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平台 | 新登记 | 2022-11-16 | 2099-12-31 |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0020623511100002405 |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平台 | 注销 | 2023-05-09 | 2099-12-31 |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JY35111120042635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 | 2023-05-24 | 2025-12-08 | 乐山市五通桥区行政审批局 | |
5 | 0020623511100003544 |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平台 | 新登记 | 2023-06-26 | 2099-12-31 |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乐市环审﹝2022﹞18号 | 永祥新能源一期填平补齐技改项目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2022-05-30 | 2099-12-31 |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 |
7 | 0020622511100001727 |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平台 | 新登记 | 2022-05-06 | 2099-12-31 |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0020623511100004513 |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平台 | 新登记 | 2023-10-09 | 2099-12-31 |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0020624511100002061 | 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 新登记 | 2024-04-07 | 2099-12-31 |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0020621511100002525 |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平台 | 新办 | 2021-08-19 | 2099-12-31 |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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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川1112民初123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四川弘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Z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4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 2021-12-09 |
2 | 其他 | (2021)川1112民初220号 | 被告 | 原告: 阁瑞斯(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阁瑞斯(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692元,减半收取计5346元,由原告阁瑞斯(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5-1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11民终79号 | 上诉人 | - | 5481777.77 | 一、维持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20)川111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097436元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254598.17元;三、驳回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20)川111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即“二、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违约金1129743.60元;四、驳回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7228元,由四川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四川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700元(其中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预交14968元,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预交49732元),由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2-22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川1112民初407号 | 被告 | - | 5481777.77 | 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097436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254598.17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违约金1129743.6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722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20 |
5 | 其他 | (2019)川1112财保5号 | 申请人 | - | 15000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为15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容器/塔器设备一套,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9-12-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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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川11民终1114号 | 其他 | -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19 | |
2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1)川1102行初184号 | 其他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五通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
3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川1112民初220号 | 被告 | 原告: 阁瑞斯(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川1112民初84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川1112民初407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6-01 | |
6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川1112民初394号 | 第三人 | 原告: 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2019-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