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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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 | 罚款50元 | -- | 利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张村中队 | 2018-02-06 | -- | |
2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 罚款100元 | 100 | 利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2018-01-18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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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G44240341368869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 乙醚(试剂) | 2024-03-29 | 2024-06-30 | 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 | |
2 | 914407007429829125001U231201 | 国家排污许可证 | 排污许可 | 2023-11-30 | 2028-02-06 |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 |
3 | 蓬住建消验字﹝2022﹞85号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消防验收合格 | 2022-11-25 | 2099-12-31 | 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粤雷验﹝2022﹞第JA-1-002号 |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 | 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平台项目(一期)-易燃化学仓库 | 2022-08-11 | 2099-12-31 | 江门市气象局 | |
5 | 914407007429829125001U | 国家排污许可证 | 排污许可 | 2023-02-07 | 2028-02-06 |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 |
6 | 44070012200070066 | 登记通知书 | 变更登记 | 2022-05-31 | 2099-12-31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JY14407030230387+220513 | 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酒类(不含散装酒)销售,特殊食品(保健食品)销售 ...更多 | 2022-05-13 | 2026-02-03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440703202201070101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平台项目(一期)-污水处理站、厨房 | 2022-01-07 | 2099-12-31 | 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44070012100372508 |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 变更登记 | 2021-11-01 | 2099-12-31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江)雷审字﹝2021﹞第11号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 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平台项目(一期)-易燃化学仓库 | 2021-06-11 | 2099-12-31 | 江门市气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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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桂0703民初2063号 | 被申请人 | - | 881.5 | 冻结被申请人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881.5元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查封动产或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间,不改变财产的管理及使用人,非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赠与、转让、抵押、故意损毁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钦州市云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更多 | 2023-06-21 |
2 | -- | (2022)粤1825民初581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广东连山连水商贸有限公司,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 78380 | 一、被告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合同保证金50000元;
二、广东连山连水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返利款283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自2022年11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9.63元(原告X某某已预交),由原告X某某负担347.93元,由被告广东连山连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22.87元,被告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8.83元。因原告X某某同意被告广东连山连水商贸有限公司、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补偿与案件受理费相同金额的费用,无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其退还,被告广东连山连水商贸有限公司、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迳付给原告X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3-02-14 |
3 | 劳动争议 | (2022)豫1628民初385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浙江昊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7-28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粤0605民初32998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X某某,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L某某 | 206985.62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93632.68元予原告F某某;
二、被告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3216.94元予原告F某某;
三、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7.52元,减半收取2393.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63.7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994元、136元。上述两被告各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2-23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06民初2867号 | 第三人 | 原告: 广州市天河区龙洞顺达经销部 被告: Z某某 | 259678.5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顺达经销部支付垫付的费用259678.5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顺达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6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顺达经销部负担50元,被告Z某某负担5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2-16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鄂0381执367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2-02-15 |
7 | 合同纠纷 | (2021)粤0117民初11089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禾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广州禾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1-12-31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粤0781民初310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N某某,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08.1元(原告Z某某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28 |
9 | 其他 | (2021)湘01执2166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1-12-03 |
10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粤0703民初15690号 | 原告 | 原告: 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 177051 | 一、被告L某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77051元及利息(利息以177051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对上述L某某应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4229.12元减半收取2114.56元,由原告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8.86元,由被告L某某、L某某负担1905.7元。原告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114.5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905.7元;被告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190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1-11-1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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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方法院公告 | 劳动争议 | 广州壹号好水商贸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2-28 | |
2 | 地方法院公告 | 劳动争议纠纷 | 广州壹号好水商贸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
3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Y某某、W某某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31 | |
4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买卖合同纠纷 | 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Y某某、W某某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7-07-06 | |
5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湛江市雅沙糖业有限公司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6-08-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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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0106民初36046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壹号好水商贸有限公司,广东天地壹号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广东连山连水商贸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2 | -- | (2023)粤0106民初36046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壹号好水商贸有限公司,广东天地壹号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广东连山连水商贸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3 | -- | (2024)粤0704民初723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焦点名创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
4 | -- | (2024)粤07民终838号 | 被上诉人 | -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9 | |
5 | 劳动争议 | (2023)粤07民终6306号 | 被上诉人 | -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07 | |
6 | 劳动争议 | (2023)粤07民终6306号 | 被上诉人 | -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07 | |
7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2023)粤07民终5779号 | 被上诉人 | -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02 | |
8 | -- | (2023)粤07民终5779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智通汇达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31 | |
9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3)粤0118民初7595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增城区交通治理所 被告: 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
10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2)冀1023民初2827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2023-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