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520102MA6F4C014E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周歌
92520102MA6F4C014E
--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购物中心3F-38-1号[花果园社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5条,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5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3-07-03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04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7-01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1-05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02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黔0102民初3946号
被告
原告:
郑位中
被告:
贵阳市南明区花果绿茶餐厅,Y某某
52353
被告贵阳市南明区花果绿茶餐厅、Y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连带内支付原告郑位中货款52353元及利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1月19日原告郑位中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债务清偿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54元(已减半)、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贵阳市南明区花果绿茶餐厅、Y某某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1-08-06
2
其他
(2019)京0108执6709号
被执行人
-
--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9-07-23
3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9)京73民终100号
上诉人
-
500000
准许贵阳市南明区花果绿茶餐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上诉人贵阳市南明区花果绿茶餐厅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2019-02-21
4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6)京0108民初7893号
被告
原告:
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区花果绿茶餐厅
550000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贵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贵阳市南明区花果绿茶餐厅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0883640号、第126584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行为; 二、被告贵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贵阳市南明区花果绿茶餐厅于被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绿茶”字样;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贵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贵阳市南明区花果绿茶餐厅连带赔偿原告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五十万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贵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贵阳市南明区花果绿茶餐厅在《中国工商报》发布声明,为原告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贵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贵阳市南明区花果绿茶餐厅承担); 五、驳回原告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贵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贵阳市南明区花果绿茶餐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被告贵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贵阳市南明区花果绿茶餐厅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2017-11-12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黔0102民初1569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Y某某,贵阳市南明区花果绿茶餐厅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2023-01-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黔0102民初1569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Y某某,贵阳市南明区花果绿茶餐厅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2023-01-0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黔0102民初394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贵阳市南明区花果绿茶餐厅,Y某某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2021-08-0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