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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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浙0206执135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6)浙0206执13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8-08 |
2 | 其他 | (2016)浙0206执1356号 | 申请人 | - | 249690 | 冻结L某某的配偶X某某(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的00×××59的存款人民币24969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6-13 |
3 | 其他 | (2016)浙0206执1356号 | 申请人 | - | 249690 | 冻结L某某(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24969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5-23 |
4 | 合同纠纷 | (2015)甬仑民初字第1703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东方腾龙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249390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9月15日签订的《房屋(商铺)租赁合同》,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搬离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科苑路17弄9号2幢9号的房屋;
二、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东方腾龙置业有限公司自2013年12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93500元(自2015年7月16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按10500元/月计算),并支付违约金55890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15日,自2015年7月1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以193500元为本金,每月2%的标准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512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421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6-01-15 |
5 | 合同纠纷 | (2010)甬仑民初字第1574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宁波东方腾龙置业有限公司 | 70200 | 驳回原告Y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777.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0-09-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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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5)甬仑民初字第1703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东方腾龙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16-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