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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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鄂0606民初336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襄阳合创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 539 | 一、被告襄阳合创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640.4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539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323元,被告襄阳合创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