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赵启军
91620902MA7289UA2U
1000万元人民币
-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正大路16号国泰家园A区配套2号楼3层门店
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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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6

被执行人 6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0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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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申请人殷正全提出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申请人殷正全2021年9月至2021年11月的劳动报酬8818元(大写:捌仟捌佰壹拾捌元整),经申请人双方核对予以认可确定; 二、经酒泉市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对未支付申请人殷正全的劳动报酬8818元(大写:捌仟捌佰壹拾捌元整)于2023年10月1日前以银行卡转账方式分二笔付清; 1.第一笔于2023年6月22日前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由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殷正全4409元(大写:肆仟肆佰零玖元整); 2.第二笔于2023年10月1日前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由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殷正全4409元(大写:肆仟肆佰零玖元整); 三、本协议书签字生效后,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按双方约定时间支付申请人殷正全工资,申请人殷正全收款后应向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款证明;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无; 五、申请人殷正全承诺自本协议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申请人殷正全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或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关联组织主张与劳动报酬有关的权利,申请人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报酬方面未了纠纷; 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七、本协议自申请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建议双方到法院进行诉前司法确认;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壹式叁份,申请人双方各执壹份,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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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3-10-10
〔2023〕甘0902民特41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申请人殷正存提出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申请人殷正存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10月30日的劳动报酬4680元(大写:肆仟陆佰捌拾元整),经申请人双方核对予以认可确定; 二、经酒泉市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对未支付申请人殷正存的劳动报酬4680元(大写:肆仟陆佰捌拾元整)于2023年10月1日前以银行卡转账方式分二笔付清; 1.第一笔于2023年6月22日前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由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殷正存2340元(大写:贰仟叁佰肆拾元整); 2.第二笔于2023年10月1日前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由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殷正存2340元(大写:贰仟叁佰肆拾元整); 三、本协议书签字生效后,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按双方约定时间支付申请人殷正存工资,申请人殷正存收款后应向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款证明;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无; 五、申请人殷正存承诺自本协议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申请人殷正存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或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关联组织主张与劳动报酬有关的权利,申请人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报酬方面未了纠纷; 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七、本协议自申请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建议双方到法院进行诉前司法确认;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壹式叁份,申请人双方各执壹份,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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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3-10-10
〔2023〕甘0902民特45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申请人殷正国提出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申请人殷正国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10月30日的劳动报酬19432元(大写:壹万玖仟肆佰叁拾贰元整),经申请人双方核对予以认可确定; 二、经酒泉市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对未支付申请人殷正国的劳动报酬19432元(大写:壹万玖仟肆佰叁拾贰元整)于2023年10月1日前以银行卡转账方式分二笔付清; 1.第一笔于2023年6月22日前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由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殷正国9716元(大写:玖仟柒佰壹拾陆元整); 2.第二笔于2023年10月1日前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由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殷正国9716元(大写:玖仟柒佰壹拾陆元整); 三、本协议书签字生效后,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按双方约定时间支付申请人殷正国工资,申请人殷正国收款后应向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款证明;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无; 五、申请人殷正国承诺自本协议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申请人殷正国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或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关联组织主张与劳动报酬有关的权利,申请人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报酬方面未了纠纷; 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七、本协议自申请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建议双方到法院进行诉前司法确认;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壹式叁份,申请人双方各执壹份,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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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3-10-10
〔2023〕甘0902民特44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1.第一笔于2023年6月22日前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由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韩廷全1800元(大写:壹仟捌佰元整); 2.第二笔于2023年10月1日前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由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韩廷全1800元(大写:壹仟捌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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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3-10-10
〔2023〕甘0902民特43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申请人许桂花提出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申请人许桂花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10月30日的劳动报酬1360元(大写:壹仟叁佰陆拾元整),经申请人双方核对予以认可确定; 二、经酒泉市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对未支付申请人许桂花的劳动报酬1360元(大写:壹仟叁佰陆拾元整)于2023年6月22日前以银行卡转账方式付清; 三、本协议书签字生效后,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按双方约定时间支付申请人许桂花工资,申请人许桂花收款后应向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款证明;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无; 五、申请人许桂花承诺自本协议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申请人许桂花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或申请人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关联组织主张与劳动报酬有关的权利,申请人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报酬方面未了纠纷; 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七、本协议自申请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建议双方到法院进行诉前司法确认;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壹式叁份,申请人双方各执壹份,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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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3-10-10
〔2023〕甘0902民特42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鹏辉挖机租赁费26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王鹏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被告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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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3-08-01
〔2022〕甘0902民初5793号

失信信息 6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甘0902执5396号
2023-10-10
(2023)甘0902民特44号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甘0902执5398号
2023-10-10
(2023)甘0902民特41号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甘0902执5394号
2023-10-10
(2023)甘0902民特43号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甘0902执5400号
2023-10-10
(2023)甘0902民特42号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甘0902执5392号
2023-10-10
(2023)甘0902民特45号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甘0902执3893号
2023-08-01
(2022)甘0902民初5793号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6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4086
(2024)甘0902执3222号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4-05-09
2
12400
(2024)甘0902执2436号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3
38679
(2024)甘0902执1571号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4-02-21
4
9716
(2024)甘0902执1283号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4-01-31
5
68446
(2024)甘0902执899号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4-01-22
6
77350
(2023)甘0902执6356号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3-11-23

裁判文书 2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甘0902执638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3)甘0902执63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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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2
--
(2023)甘0902执603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3)甘0902执6034号案件的执行
2023-12-15
3
--
(2023)甘0902执389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被执行人下落,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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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4
--
(2023)甘0902执594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3)甘0902执59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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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
5
--
(2023)甘0902执461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3)甘0902执4615号案件的执行
2023-11-30
6
--
(2023)甘0902执388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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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7
--
(2023)甘0902执370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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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8
--
(2023)甘0902执331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3)甘0902执3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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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9
--
(2023)甘0902民初1883号
被告
原告:
甘肃昊大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G某某
173619.92
一、被告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甘肃昊大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砖款144113.92元;二、被告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甘肃昊大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768元;三、被告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甘肃昊大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G某某对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3738元,由被告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G某某负担。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G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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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10
--
(2023)甘0902民初1882号
被告
原告:
肃州区恒昕润工程机械租赁部
被告:
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
42384
被告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肃州区恒昕润工程机械租赁部砂石料款4238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元,由被告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504元,由被告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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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9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劳务合同纠纷
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4-05-10

开庭公告 1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务合同纠纷
(2023)甘0902民初4489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3-07-13
2
其他
(2023)甘0902民初408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酒泉宏源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3-07-11
3
其他
(2023)甘0902民初408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酒泉宏源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3-07-11
4
合同纠纷
(2023)甘0902民初2618号
被告
原告:
肃州区同城成兴吊装部
被告:
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3-05-04
5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07
6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03
7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03
8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3-02-09
9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2022)甘0902民初6682号
其他
原告:
G某某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2-11-08
10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甘肃裕汇隆方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2-11-0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