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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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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交通违法行为
其他
罚款金额100
--
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12-12
--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鄂0602执异176号
第三人
-
--
驳回异议人襄阳市樊城区骏驰驾校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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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2
其他
(2017)鄂0606民初589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襄阳市樊城区骏驰驾校,A某某
10000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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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鄂06民终513号
被告
-
20000
准许人保财险襄城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人保财险襄城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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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鄂0602民初106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许辰,襄阳市忠兴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区骏驰驾校,X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支公司
43749.75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H某某15952.98元;被告襄阳市忠兴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H某某18291.43元;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H某某9505.34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元,由被告襄阳市忠兴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227元,被告X某某负担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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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9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鄂0602民初106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许辰,襄阳市忠兴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区骏驰驾校,X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支公司
82630.26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L某某63306.21元;被告襄阳市忠兴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L某某11242.19元;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L某某8081.86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元,由被告襄阳市忠兴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624元,被告X某某负担2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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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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