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泰山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张景尧
913701005537233132
21150万
-
济南市历城区飞跃大道春博路以西青年汽车北邻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6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6

    中标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70199201804080101
新标准
--
建设规模13743.09㎡
--
--
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
2
(济)登记内变字[2017]第002537号
新标准
--
制造、销售:汽轮机及辅机、发电机及发电机组、电动机;销售:锅炉及辅助设备、电线电缆;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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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01-01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黑0202民初2631号
被告
原告:
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哈尔滨科环动力工程有限公司,齐鲁泰山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
驳回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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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105民初5078号之二
被告
原告:
济南赛邦石油化学有限公司
被告:
齐鲁泰山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济南赛邦石油化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收取计1502元,保全费124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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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3
其他
(2019)鲁0191执1482号
被执行人
-
2789006.48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齐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齐鲁泰山电站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9006.4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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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4
合同纠纷
(2019)鲁01民终4207号
上诉人
-
7876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932元,由上诉人齐鲁泰山电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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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5
合同纠纷
(2019)鲁0191民初376号
被告
原告: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齐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齐鲁泰山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87669464.1
被告山东齐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齐鲁泰山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60506.41元; 被告山东齐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齐鲁泰山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的利息,以24610506.41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以21610506.41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的利息,以18610506.41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的利息,以9460506.41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的利息,以6860506.41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的利息,以4460506.41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的利息以510506.41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的利息,以460506.41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60506.41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计算; 被告山东齐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齐鲁泰山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2017)鲁01民初1653号案件受理费982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4800元,律师代理费45万元; 被告山东齐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齐鲁泰山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9600元,代理费26万元; 驳回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山东齐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齐鲁泰山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32元,减半收取334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466元,由被告山东齐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齐鲁泰山电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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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2
6
合同纠纷
(2017)鲁01民初1653号
被告
原告: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齐鲁泰山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齐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30949200
准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546元,减半收取98273元,由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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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鲁0104民初524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齐鲁泰山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齐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11000
准许原告Z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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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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