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中大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李金明
91522601057050017N
100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龙溪路1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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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522601057050017N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2012-11-01
2099-12-31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黔民申1847号
申请人
-
--
驳回凯里中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9-08-09
2
其他
(2016)黔2601执156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的(2017)黔2601民初949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申请执行人凯里中大置业有限公司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时效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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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3
合同纠纷
(2018)黔26民终1008号
被上诉人
-
157022.5
一、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7)黔2601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 二、凯里中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湖南新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维修费157,022.50元。 三、驳回湖南新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18元,两项共计9927元,由上诉人湖南新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4963.50元,由凯里中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4963.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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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4
合同纠纷
(2017)黔2601民初4234号
被告
原告:
湖南新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凯里中大置业有限公司
354533
驳回原告湖南新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18元,减半收取3309元,由原告湖南新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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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5
追偿权纠纷
(2017)黔2601民初949号
原告
原告:
凯里中大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262582.05
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里中大置业有限公司262582.05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0元,减半收取262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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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6
合同纠纷
(2017)黔2601民初1387号
被告
原告:
解先惠,J某某,J某某,J某某
被告:
凯里中大置业有限公司
37600
准许原告解先惠、J某某、J某某、J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已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解先惠、J某某、J某某、J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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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
7
其他
(2016)黔2601民初381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凯里中大置业有限公司
783850
一、被告凯里中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交纳的首付款783300元及相应利息(以7833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凯里中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交纳的预告登记费550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5元,保全费4770元,由被告凯里中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上级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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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6
8
合同纠纷
(2016)黔26民终1384号
被上诉人
-
108222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40元,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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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2017)黔2601民初949号
原告
原告:
凯里中大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17-05-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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