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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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梯粤A010920108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2021-08-31 | 2099-12-31 | 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重粤A600017397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变更 | 2022-04-28 | 2099-12-31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3 | 厂内-粤A·26621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变更 | 2022-04-28 | 2099-12-31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4 | 梯粤A50014932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电梯使用登记 | 2022-09-08 | 2099-12-31 | 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440112201609140101 | 整体衣柜制造信息化及技研升级扩建项目D厂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 整体衣柜制造信息化及技研升级扩建项目D厂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 | 2016-09-14 | 2099-12-31 | 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
6 | 梯粤A500108346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电梯使用登记 | 2019-09-11 | 2099-12-31 | 天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7 | 厂内-粤A·1000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变更 | 2022-04-28 | 2099-12-31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8 | 厂内-粤A·2654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变更 | 2022-04-28 | 2099-12-31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9 | 厂内-粤A·26837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变更 | 2022-04-28 | 2099-12-31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10 | 440106201807230101 | -- |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科韵路18号好莱客总部大楼整体装修项目(外装及中庭改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 ...更多 | -- | -- | 天河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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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01民终32756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4-02-22 |
2 | -- | (2022)粤0112民初22717号 | 被告 | - | 1363268.5 |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福人集团森林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63268.5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福人集团森林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272228.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91040.4元为技术,自从2022年2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福人集团森林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为8636元,反诉受理费为863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3-11-01 |
3 | -- | (2023)粤01民终17811号 | 上诉人 | - | 440000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H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上诉人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4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2年4月28日至款项付清日为止);
三、驳回上诉人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92元,诉讼保全费2814.6元,由被上诉人H某某、H某某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被上诉人H某某、H某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9-26 |
4 | -- | (2023)粤01民终840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24.03元,由上诉人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9-21 |
5 | -- | (2023)粤0112民初1217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5325.84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W某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工资差额3210.9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W某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未休年假工资差额2114.94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3-09-13 |
6 | -- | (2023)粤0112民初1217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5022.45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L某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工资差额2907.51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L某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未休年假工资差额2114.94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3-09-13 |
7 | -- | (2023)甘05民辖终17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3-06-19 |
8 | -- | (2023)粤0112民初2900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H某某 | 440000 |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4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2年4月28日至款项付清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2元,诉讼保全费2814.6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原告已预缴,本院退还原告。限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前述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3-05-12 |
9 | 其他 | (2023)甘0502民初768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碧桂园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 被告: 甘肃金瑞利德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 | 驳回甘肃金瑞利德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甘肃金瑞利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20 |
10 | -- | (2022)粤0112民初21214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58000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保险理赔款5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58.03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634元,由原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724.03元。原告已预缴,本院不再退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前述案件受理费6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2-1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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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定作合同纠纷 |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四环分公司、L某某、北京祡瑜家居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承揽合同纠纷 | L某某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承揽合同纠纷 | L某某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
4 | 地方法院公告 | 服务合同纠纷 | Z某某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3-12-04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承揽合同纠纷 | 成都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金 牛区好莱客家居用品经营部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
6 | 地方法院公告 |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 H某某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3-08-21 | |
7 | 地方法院公告 | 申请强制执行 | J某某、T某某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3-06-27 |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不正当竞争 | Z某某,L某某,S某某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3-05-25 | |
9 | 地方法院公告 |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 H某某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
10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W某某,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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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粤0114民诉前调2509号 | 被申请人 | -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4-06-25 | |
2 | -- | (2024)豫04民终1775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好来客家具店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6-03 | |
3 | -- | (2024)川1521民初364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T某某,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俊熙家具经营部,J某某 |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
4 | -- | (2024)川1521民初297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俊熙家具经营部,J某某 |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
5 | -- | (2023)粤01民终34972号 | 被上诉人 |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29 | |
6 | -- | (2023)粤01民终34972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29 | |
7 | -- | (2023)粤01民终34972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29 | |
8 | -- | (2024)粤01民终6144号 | 被上诉人 |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24 | |
9 | -- | (2024)粤01民终614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24 | |
10 | -- | (2024)粤01民终6144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