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徐翠莲
91321203582340194R
1017万元人民币
-
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泗水人家18-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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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5

    供应商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GGSPJ0011)公司变更﹝2021﹞第02260006号
新标准
核准通知书
变更核准
2021-02-26
2099-12-31
泰州市高港区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1181执279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9)苏1181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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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11民终1421号
上诉人
-
304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60元,由上诉人江苏宇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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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181民初4656号
被告
-
304000
一、被告江苏宇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价款304000元及利息(其中价款195000元,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价款109000元,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反诉原告江苏宇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47元,合计8807元,由被告江苏宇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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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京0115民初983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北消防冻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宇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18-02-26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11民终1421号
上诉人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1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181民初4656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宇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丹阳市人民法院
2019-08-1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11民终1421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宇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1900-0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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