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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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70203230133428 | -- | 室内外装饰设计及施工;批发:装饰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2099-12-31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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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鲁0785执224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85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7-14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0)鲁02民终2819号 | 上诉人 | - | 101000 | 一、维持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5705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二、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570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六项;
三、被上诉人海氏海诺乳胶(青岛)有限公司向上诉人青岛好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44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56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上诉人青岛好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青岛好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被上诉人海氏海诺乳胶(青岛)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55元,由青岛好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5元,海氏海诺乳胶(青岛)有限公司负担11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17元,由青岛好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7元,海氏海诺乳胶(青岛)有限公司负担7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95元,由青岛好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5元,海氏海诺乳胶(青岛)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6-11 |
3 | 合同纠纷 | (2019)鲁0785民初1800号 | 被告 | 原告: 青岛兴林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好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291000 | 一、青岛好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青岛兴林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1000元及利息(以291000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16 |
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8)鲁08民辖终557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12-25 |
5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8)鲁08民辖终556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12-25 |
6 | 合同纠纷 | (2017)鲁0285民初253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310000 |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沃普艾斯日用品有限公司31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文X某某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69号-3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6-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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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青岛兴林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好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2019-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