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森磊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杨德义
9152010076136823XW
1000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9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4条,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2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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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4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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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3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5
--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贵州森磊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932607.51元、利息538650元、罚息88666.67元、复利11940.08元(该利息、罚息、复利均截至2019年3月8日,之后的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实际欠付期内利息为基数,均按《贵阳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9.975%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杨德义、吕林敏、陈正祥对被告贵州森磊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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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0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2021-09-26
〔2021〕黔0103民初500号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5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3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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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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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5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1-07-05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0-07-03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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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5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黔0103执19202号
2021-09-26
(2021)黔0103民初500号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52010076136823XW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2007-11-15
2099-12-31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黔0103民初50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被告:
贵州森磊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杨德义,L某某,C某某
4571864.26
一、被告贵州森磊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932607.51元、利息538650元、罚息88666.67元、复利11940.08元(该利息、罚息、复利均截至2019年3月8日,之后的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实际欠付期内利息为基数,均按《贵阳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9.975%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C某某对被告贵州森磊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994元,减半收取2949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4497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负担7016元,由被告贵州森磊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274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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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2
追偿权纠纷
(2016)黔民终396号
上诉人
-
987142.35
一、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金丰源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项共计4971122.41元,并支付违约金987142.35元; 驳回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358.60元,由贵州金丰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1638.5元,由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72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358.60元,由贵州金丰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1638.5元,由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72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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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2021)黔0103民初50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被告:
Y某某,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森磊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2021-04-28
2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2021)黔0103民初50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被告:
Y某某,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森磊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2021-04-2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