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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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材分局 | 2020-07-07 | --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河南金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0000元。 | --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2 | 〔2018〕豫01民初2296号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材分局 | 2019-07-03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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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7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材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03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材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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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豫0105执11862号之三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0-09-08 |
2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9)豫01执182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19-12-23 |
3 | 合同纠纷 | (2018)豫0105民初28811号 | 被告 | 原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 被告: 河南联友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M某某,S某某,F某某,河南金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2946421.08 | 一、被告河南联友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借款本金285万元和计算至2018年7月18日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71421.08元,2018年7月19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河南联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付清;
三、被告Z某某、M某某、S某某、F某某、河南金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联友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71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18-12-27 |
4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8)豫01民初2296号 | 被告 | 原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金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20000 | 一、被告河南金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7182788号、第7182728号、第71827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河南金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南金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河南金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10 |
5 | 其他 | (2018)豫0105财保1642号 | 被申请人 | - | 2946421.08 |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联友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M某某、S某某、F某某、河南金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6421.08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