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三凌电器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韦桦珍
91442000MA544M4L92
50万
-
中山市黄圃镇食品工业园健愉路32号2楼1卡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3条,失信被执行人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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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4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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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中山市三凌电器有限公司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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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
20000
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
2023-05-04
粤中黄圃罚字202317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2-07-13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圃分局
--
--
--

失信信息 4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粤0606执6426号
2023-03-09
(2022)粤0606民初16890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2)粤0703执6078号
2022-08-16
(2021)粤0703民初19311号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粤2072执7436号
2022-06-20
(2022)粤2072民初490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粤2072执14198号
2021-11-02
(2021)粤2072民初15448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606执642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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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2072民初15898号
被告
原告:
中山市煜辉轴承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三凌电器有限公司,韦桦珍,Z某某,L某某
42280
一、被告中山市三凌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煜辉轴承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280元及利息(以4228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韦桦珍对被告中山市三凌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煜辉轴承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43元,两项合计1301元(原告中山市煜辉轴承机电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三凌电器有限公司、韦桦珍负担。原告中山市煜辉轴承机电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130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三凌电器有限公司、韦桦珍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13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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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2072民初490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锦德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三凌电器有限公司,韦桦珍
695968
一、被告中山市三凌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锦德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69596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673636元自2021年7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2332元自2021年9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韦桦珍对被告中山市三凌电器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2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该款原告预付,本院不予退还,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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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粤0705民初6834号
被告
原告: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牛湾德丰五金厂
被告:
中山市三凌电器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Z某某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3-10-0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606民初16890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金忠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三凌电器有限公司,Z某某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2-11-1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2072民初490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锦德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三凌电器有限公司,W某某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2-03-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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