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众大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文斌
91510521MA6220G109
220万元人民币
-
泸县玉蟾街道怡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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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0)川0502民初4450号
原告
原告:
泸县众大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泸州市鹏程中等职业学校
150000
一、由被告泸州市鹏程中等职业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泸县众大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欠款150000元,同时支付此款从2017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全部清偿为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泸县众大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泸州市鹏程中等职业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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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2
其他
(2020)川0521执79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0)川0521执7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9)川0521民初3270号民事调解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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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3
劳动争议
(2016)川0521执78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民初17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L某某应继续履行(2016)川0521民初1731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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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