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涵江云龙国有林场

正常 华东
陈清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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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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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18)闽0303民初292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Z某某,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秀治,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福建省涵江云龙国有林场
283507.02
一、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H某某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计141753.51元,扣减已付的35496.5元后,尚应给付H某某106257.01元; 二、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元,由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1元,由H某某负担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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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2
--
(2018)闽0303民初291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Z某某,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秀治,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福建省涵江云龙国有林场
294507.24
一、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H某某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计147253.62元,扣减已付的60050元后,尚应给付H某某87203.62元; 二、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2元,由H某某负担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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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3
--
(2018)闽0303民初2930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Z某某,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秀治,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福建省涵江云龙国有林场
117826.64
一、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Q某某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计58913.32元,扣减已付的26954.98元后,尚应给付Q某某31958.34元; 二、驳回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元,由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Q某某负担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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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闽0304民初1096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莆田黄龙国有林场
被告:
莆田市清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本案按福建省莆田黄龙国有林场撤回起诉处理。
2017-03-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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