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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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8)闽0303民初2926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Z某某,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秀治,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福建省涵江云龙国有林场 | 283507.02 | 一、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H某某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计141753.51元,扣减已付的35496.5元后,尚应给付H某某106257.01元;
二、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元,由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1元,由H某某负担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29 |
2 | -- | (2018)闽0303民初2919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Z某某,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秀治,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福建省涵江云龙国有林场 | 294507.24 | 一、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H某某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计147253.62元,扣减已付的60050元后,尚应给付H某某87203.62元;
二、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2元,由H某某负担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29 |
3 | -- | (2018)闽0303民初2930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Z某某,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秀治,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福建省涵江云龙国有林场 | 117826.64 | 一、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Q某某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计58913.32元,扣减已付的26954.98元后,尚应给付Q某某31958.34元;
二、驳回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元,由莆田市常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Q某某负担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29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304民初1096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莆田黄龙国有林场 被告: 莆田市清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福建省莆田黄龙国有林场撤回起诉处理。 | 2017-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