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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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2023-11-08 | 〔2022〕桂0329民初153号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2〕桂0329民初261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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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桂0329执520号 | 2023-11-08 | (2022)桂0329民初153号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桂0329执450号 | 2023-09-06 | (2022)桂0329民初261号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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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280609 | (2024)桂0329执恢31号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2024-01-11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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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源)登记企核变字[2018]第71号 | -- | 股东名录 | -- | -- | 资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
2 | (资源)登记企核变字【2018】第147号 | -- | 经营期限变更 | -- | -- | 资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
3 | (资源)登记内备字[2018]第(28)号 | -- | 股东(股权)备案 | -- | -- | 资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
4 | T4500002010083020041810 | 探矿权许可证 | 探矿权许可 | 2020-11-06 | 2025-10-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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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桂0329执535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3)桂0329执53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12-27 |
2 | -- | (2023)桂0329执52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3)桂0329执5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12-26 |
3 | -- | (2023)桂0329民初306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嫦娥,S某某,W某某,C某某,H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T某某,Y某某 | 762976.26 | 一、被告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762976.26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4月12日,从2023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双方约定另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4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15元,由被告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1143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6,开户行:桂林农业七星科技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05-25 |
4 | 合同纠纷 | (2022)桂0329民初185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T某某,Q某某,L某某,S某某,Y某某,W某某,H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C某某 | 505909.07 | 一、被告S某某返还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元,利息15909.07元(上述利息暂算至2022年1月27日,从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二、被告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T某某、Q某某、L某某、S某某、Y某某、W某某、H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C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S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8859元,由被告S某某、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T某某、Q某某、L某某、S某某、Y某某、W某某、H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C某某负担,被告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T某某、Q某某、L某某、S某某、Y某某、W某某、H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C某某负担后,有权向被告S某某追偿。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8859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5-19 |
5 | 合同纠纷 | (2022)桂0329民初261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资源县鑫绿生态油茶有限公司,T某某,Q某某,T某某,L某某,S某某,W某某,Y某某,L某某,Y某某,W某某,C某某,H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 | 14022808.72 | 一、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2022年4月7日到期,被告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支付截止2022年1月26日止的利息2022808.72元,合计14022808.72元。2022年1月27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2年4月7日之前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计算;2022年4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
二、被告资源县鑫绿生态油茶有限公司、T某某、Q某某、T某某、L某某、S某某、W某某、Y某某、L某某、Y某某、W某某、C某某、H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14022808.72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937元,由被告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资源县鑫绿生态油茶有限公司、T某某、Q某某、T某某、L某某、S某某、W某某、Y某某、L某某、Y某某、W某某、C某某、H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承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105937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5-09 |
6 | 合同纠纷 | (2022)桂0329执保35号 | 其他 | - | -- | -- | 2022-05-09 |
7 | 合同纠纷 | (2022)桂0329民初180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资源县鑫绿生态油茶有限公司,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唐继根,Q某某,T某某,刘嫦娥,S某某,W某某,Y某某,L某某,Y某某,W某某,C某某,H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 | 11179528.04 | 一、被告资源县鑫绿生态油茶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780000元及支付截止2022年1月28日的利息1399528.04元。2022年1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唐继根、Q某某、T某某、刘嫦娥、S某某、W某某、Y某某、L某某、Y某某、W某某、C某某、H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资源县鑫绿生态油茶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877元,由被告资源县鑫绿生态油茶有限公司、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唐继根、Q某某、T某某、刘嫦娥、S某某、W某某、Y某某、L某某、Y某某、W某某、C某某、H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承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88877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4-21 |
8 | -- | (2022)桂0329民初151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资源县鑫绿生态油茶有限公司,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唐继根,Q某某,T某某,刘嫦娥,S某某,W某某,Y某某,L某某,Y某某,W某某,H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 | 7012786.7 | 一、被告资源县鑫绿生态油茶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1012786.7元(上述利息暂算至2022年1月27日,从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Y某某、L某某、唐继根、Q某某、刘嫦娥、S某某、T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H某某、Y某某、W某某、C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资源县鑫绿生态油茶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890元,由被告资源县鑫绿生态油茶有限公司、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公司、C某某、唐继根、Q某某、T某某、刘嫦娥、S某某、W某某、Y某某、L某某、Y某某、W某某、H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负担,被告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公司、C某某、唐继根、Q某某、T某某、刘嫦娥、S某某、W某某、Y某某、L某某、Y某某、W某某、H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负担后,有权向被告资源县鑫绿生态油茶有限公司追偿。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6089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163010********,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4-15 |
9 | 合同纠纷 | (2022)桂0329民初153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T某某,资源县鑫绿生态油茶有限公司,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唐继根,Q某某,T某某,刘嫦娥,S某某,W某某,Y某某,L某某,Y某某,W某某,H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 | 4239889.95 | 一、被告L某某返还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99992元,利息639897.95元(上述利息暂算至2022年1月27日,从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二、被告资源县鑫绿生态油茶有限公司、T某某、W某某、Y某某、L某某、唐继根、Q某某、刘嫦娥、S某某、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T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H某某、Y某某、W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719元,由被告L某某、资源县鑫绿生态油茶有限公司、T某某、W某某、Y某某、L某某、唐继根、Q某某、刘嫦娥、S某某、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T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H某某、Y某某、W某某负担,被告资源县鑫绿生态油茶有限公司、T某某、W某某、Y某某、L某某、唐继根、Q某某、刘嫦娥、S某某、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T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H某某、Y某某、W某某负担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40719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4-11 |
10 | 合同纠纷 | (2017)桂0329民初246号 | 被告 | 被告: 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50000 | 准予原告资源县梅溪镇随滩村小地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资源县梅溪镇随滩村小地村民小组负担。 ...更多 | 2017-06-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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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桂0329民初306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T某某,L某某,S某某,Y某某,W某某,C某某,H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2023-05-25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桂0329民初143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资源县鑫绿生态油茶有限公司,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T某某,Q某某,T某某,L某某,S某某,W某某,Y某某,L某某,Y某某,W某某,C某某,H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2022-06-21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桂0329民初261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资源县鑫绿生态油茶有限公司,T某某,Q某某,T某某,L某某,S某某,W某某,Y某某,Y某某,W某某,C某某,H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2022-05-06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桂0329民初185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T某某,Q某某,L某某,S某某,Y某某,W某某,H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C某某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2022-04-19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桂0329民初180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H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L某某,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资源县鑫绿生态油茶有限公司,T某某,Q某某,T某某,L某某,S某某,W某某,Y某某,Y某某,W某某,C某某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2022-04-19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桂0329民初153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T某某,资源县鑫绿生态油茶有限公司,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T某某,Q某某,T某某,L某某,W某某,Y某某,L某某,Y某某,W某某,H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2022-04-07 | |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桂0329民初151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资源县鑫绿生态油茶有限公司,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T某某,Q某某,T某某,L某某,S某某,W某某,Y某某,L某某,Y某某,W某某,C某某,H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2022-04-07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桂0329民初153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T某某,资源县鑫绿生态油茶有限公司,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T某某,Q某某,T某某,L某某,S某某,W某某,Y某某,L某某,Y某某,W某某,H某某,Y某某,S某某,S某某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2022-03-23 | |
9 | 其他 | (2017)桂03民终490号 | 原告 | 原告: 资源县金多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资源县梅溪镇随滩村小地村民小组 | -- | 2017-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