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陈万早
9133030073601582XK
6226.6431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锦飞路18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4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8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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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见处罚结果
其他
2017年10月12日07时04分,车牌号为浙CM2805的车辆行驶经过G15(沈海高速)乐清收费站时,经设置的动态公路车辆衡器检测,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为30.93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路政管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浙江新力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07日对当事人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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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0
市公路管理局
2018-01-02
温公路〔2018〕罚字第110002号
2
见处罚结果
其他
2017年10月07日08时35分,车牌号为浙CM2805的车辆行驶经过G15(沈海高速)乐清收费站时,经设置的动态公路车辆衡器检测,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为32.68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路政管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浙江新力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07日对当事人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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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0
市公路管理局
2018-01-02
温公路〔2018〕罚字第110001号
3
见处罚结果
其他
2017年11月27日10时19分,车牌号为浙CM2805的车辆行驶经过G15(沈海高速)大桥北收费站时,经设置的动态公路车辆衡器检测,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为28.88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路政管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浙江新力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对当事人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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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市公路管理局
2017-11-27
温公路〔2017〕罚字第120046号
4
见处罚结果
其他
2017年07月18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在G15(沈海高速)大桥北收费站依法对车牌号为浙CM2805的车辆进行检查。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辆,车货总重为30.84吨。依照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规定,3轴货运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5吨的认定标准,认定超限5.84吨。经负责人批准,本单位于2017年07月18日对浙江新力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所属牌号为浙CM2805的载货汽车由郭喜明驾驶,装载塑料,从瑞安开往乌牛,于2017年07月18日10时34分,在途经G15(沈海高速)大桥北收费站时经本单位检测,该车轴数为3轴,车货总重30.84吨。上述事实由超限运输管理车辆现场检测笔录、询问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之规定,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本单位于2017年0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公路[2017]告字第150016号),依法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处罚依据等没有异议,不主张陈述、申辩,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现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温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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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市公路管理局
2017-07-18
温公路〔2017〕罚字第150016号

信用中国 2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温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4﹞6号
新标准
温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4〕6号
同意
2024-03-28
2099-12-31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2
旧标准
--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方式
--
--
规划建设局
3
330000210519890780358
新标准
330000210519890780358
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评审
2021-07-29
2099-12-31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4
330101092006011000321
新标准
创新券应用推广服务
关于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创新券应用推广服务
2020-06-09
2099-12-31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5
温环建﹝2022﹞051号
新标准
温环建〔2022〕051号
同意批复
2022-09-16
2099-12-31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6
330301092003251100059
新标准
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评审
高CTI值的绝缘阻燃填充尼龙
2020-03-25
2099-12-31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7
330301220228852572784
新标准
330301220228852572784
放射源转让审批
2022-02-28
2099-12-31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8
330000210519891213158
新标准
330000210519891213158
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评审
2021-07-29
2099-12-31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9
330101092007091000173
新标准
通过决定书
关于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创新券应用推广服务
2020-07-20
2099-12-31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10
瑞发改能审(2022)7号
新标准
瑞发改能审(2022)7号
同意
2022-06-27
2099-12-31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381民初574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市航星塑料电器配件厂
--
准许原告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3元,减半收取计2696.5元,由原告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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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2
申请保全案件
(2022)浙0381财保122号
申请人
-
249765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市航星塑料电器配件厂在中国农业银行温州仙岩支行开立的1xxx6账户内的存款249765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申请费1769元,由申请人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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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3
其他
(2016)闽0203民初3803号之二
被告
原告:
涵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霸州市亚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来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佑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挚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钲泰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创盈铜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天浩气动元件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涵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涵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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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
4
其他
(2017)闽02民辖终66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01-25
5
劳动争议
(2016)浙0381民初871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N某某
--
准许原告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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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5
6
其他
(2016)闽0203民初3803号之一
被告
原告:
涵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霸州市亚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来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佑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挚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钲泰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创盈铜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天浩气动元件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16-07-15
7
劳动争议
(2015)浙温民终字第2796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浙江新力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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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8
合同纠纷
(2015)温瑞商初字第3721号
被告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
被告:
瑞安市国立石业有限公司,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磊艺石材加工厂,池荣国
3293890.71
一、被告瑞安市国立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编号为2014信银温瑞贷字第006494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493890.71元并按年利率11.7%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493890.71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磊艺石材加工厂、C某某、欧阳春媚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告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磊艺石材加工厂、C某某、欧阳春媚对其签订的编号为2014信银温瑞最保字第006494号、2014信银温瑞最保字第006494-1号、2014信银温瑞人最保字第006494号、2014信银温瑞人最保字第006494-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额均以180万元为限; 三、被告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磊艺石材加工厂、C某某、欧阳春媚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瑞安市国立石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24元,减半收取9162元,由被告瑞安市国立石业有限公司、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磊艺石材加工厂、C某某、欧阳春媚共同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退回预交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324元,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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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9
9
劳动争议
(2015)温瑞民初字第1947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浙江新力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13351
一、被告浙江新力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N某某交通费751元。 二、被告浙江新力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N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600元。 上述款项合计13351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款交本院转付(汇至中国农业银行瑞安市支行万松营业部瑞安市人民法院账户,账号:19×××28)。 如被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X××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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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1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票据纠纷
浙江来杰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17-06-29
2
裁判文书
票据纠纷
浙江来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佑速贸易有限公司、陕西钲泰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挚翰实业有限公司、乐淸市创盈铜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4-13
3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票据纠纷
霸州市亚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来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佑速贸易有限公司、陕西钲泰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挚翰实业有限公司、乐淸市创盈铜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天浩气功元件有限公司、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16-08-09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辽1011民初3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
被告:
灯塔市隆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N某某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2024-03-13
2
--
(2024)辽1011民初3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
被告:
灯塔市隆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N某某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2024-03-1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381民初574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市航星塑料电器配件厂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2-06-0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381民初858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余姚市润辰塑化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2-04-1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381民初858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新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余姚市润辰塑化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2-02-16
6
--
(2015)温瑞民初字第01947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浙江新力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5-08-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