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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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2-04-07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厦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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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粤1972执13926号 | 2020-10-22 | (2020)粤1972民初4744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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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粤1972执1392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20 |
2 | 合同纠纷 | (2020)粤1972民初4744号 | 被告 | 原告: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易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高新 | 340100 | 一、限被告东莞市易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租金189100元、滞纳金(以1891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车辆留购价款100000元、律师费6000元,实付金额为以上款项扣除被告东莞市易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45000元;
二、被告高新对判项一所列债务向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部分向被告东莞市易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319元,由被告东莞市易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高新负担24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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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20)粤1972民初4744号 | 被申请人 | -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