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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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1603596】。执行依据裁判主文:
一、限被告广州市房掌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委托贷款本金4500000元及罚息(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6月30日罚息389250元,后续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
二、原告东莞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房掌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石碣镇裕田路1号王洲湾1号花园4号楼商铺106、107、108[《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分别为:粤(2019)东莞不动产权第0147830号、粤(2019)东莞不动产权第0147832号、粤(2019)东莞不动产权第0147819号]享有第一顺位抵押权,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判项一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西藏房掌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张毅、张伟、孙茜对广州市房掌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东莞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房掌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978.8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978.82元,由原告东莞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0.82元,由广州市房掌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西藏房掌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张毅、张伟、孙茜共同负担27948元 。 ...更多 | 27979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0〕粤1971民初18574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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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5360375 | (2024)粤1971执19013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4-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