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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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0922执351号 | 申请人 | - | -- | 一、终结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8)鄂092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12-0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06民终408号 | 上诉人 | - | 743743 | 一、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91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湖北荆山源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湖北襄阳锐康兴兽药有限公司货款732123元;
三、驳回上诉人湖北襄阳锐康兴兽药有限公司在一审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1620元,合计23240元,由上诉人锐康兴公司负担1475.82元,被上诉人湖北荆山源农牧有限公司负担21764.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2-1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0922民初18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襄阳锐康兴兽药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楚越畜牧有限公司,魏淼 | 64500 | 一、被告湖北楚越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襄阳锐康兴兽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500元;
二、被告W某某对被告湖北楚越畜牧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6元,由被告湖北楚越畜牧有限公司、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的上诉费用,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 | 2018-02-01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鄂0691民初1966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襄阳锐康兴兽药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荆山源农牧有限公司 | 782000 | 驳回原告湖北襄阳锐康兴兽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20元,由原告湖北襄阳锐康兴兽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11-02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鄂06民终59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更多 | 2016-03-09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68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襄阳锐康兴兽药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荆山源农牧有限公司 | 732123 | 一、被告荆山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锐康兴公司货款732123元。
二、驳回原告锐康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20元,由被告荆山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