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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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偿还7万元及垫付的诉讼费 | --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0〕豫1502民初5808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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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豫1502执178号 | 2021-01-15 | (2020)豫1502民初5808号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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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纳税服务股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05-15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信阳市商务中心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
2 | 411596000075795 | 企业注册登记 | 企业注册登记 | 2020-04-20 | 2099-12-31 |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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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豫1502执17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6-07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豫1502民初580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陈启建,信阳顺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70000 | 一、被告C某某、信阳顺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70000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C某某、信阳顺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