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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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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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万元人民币
-
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8号(A区6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6条,裁判文书1条,法院公告14条,开庭公告6条,失信被执行人7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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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7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7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14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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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281689.34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5月6日利息为215782.76元;自2018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281689.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二、被告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金海、范兰花、吴德芳、王丽英、黄金国、林冬英、黑龙江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任春雨对上述债务在以与金海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瑞兰对上述债务在以与吴德芳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范洪贵对上述债务在以与范兰花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15元,由被告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金海、范兰花、吴德芳、王丽英、黄金国、林冬英、任春雨、范洪贵、陈瑞兰、黑龙江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金海、范兰花、吴德芳、王丽英、黄金国、林冬英、任春雨、范洪贵、陈瑞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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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3-02-21
〔2019〕黑0103民初11020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1、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偿还执行申请人借款本金2225500.74元。 2、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偿还执行申请人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截止2018年5月6日利息数额为214860.76元;自2018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6.4125%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 3、由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金海、范兰花、吴德芳、王丽英、黄金国、林冬英、黑龙江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被执行人任春雨、范洪贵、陈瑞兰分别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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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2-10-09
〔2019〕黑0103民初11016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281274.19元; 二、被告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截止2018年5月6日利息数额为215747.29元;自2018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 三、被告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金海、范兰花、吴德芳、王丽英、黄金国、林冬英、范洪贵、黑龙江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陈瑞兰、任春雨分别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2781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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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1-07-26
〔2019〕黑0103民初11018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美华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89010101201800003《个人经营贷款贷款借款合同》二、被申请人刘美华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26万元三、被申请人刘美华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利息损失161819.73元(截至2019年3月18日);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偿还尚欠借款本金的利息损失按本案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按年利率8.004%、罚息和复利按年利率8.004%的1.5倍标准)计算,给付申请人四、被申请人哈尔滨美佳华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凯业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广顺成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黄文新、黄国龙、黄真真、金海、任春雨、黄金国、范庆龙、吴春成、吴枇杷、吴丽娜、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刘美华上述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用41791元,由被申请人刘美华承担;被申请人哈尔滨美佳华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凯业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广顺成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黄文新、黄国龙、黄真真、金海、任春雨、黄金国、范庆龙、吴春成、吴枇杷、吴丽娜、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刘美华承担的仲裁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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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91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6
〔2019〕哈仲裁字第0846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281556.85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5月6日利息为215771.40元;自2018年5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412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金海、范兰花、吴德芳、王丽英、黄金国、林冬英、黑龙江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任春雨、范洪贵、陈瑞兰分别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1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金海、范兰花、吴德芳、王丽英、黄金国、林冬英、黑龙江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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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1-03-16
〔2019〕黑0103民初11015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281228.06元; 二、被告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截止2018年5月6日利息数额为215743.72元;自2018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6.4125%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 三、被告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金海、范兰花、吴德芳、王丽英、黄金国、林冬英、黑龙江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任春雨、范洪贵、陈瑞兰分别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2781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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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1-03-02
〔2019〕黑0103民初11019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281467.68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3月20日利息为345123.06元;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281467.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4125%计算); 二、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林冬英、金海、范兰花、吴德芳、王丽英、黄金国、黑龙江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任春雨对上述债务在以与金海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瑞兰对上述债务在以与吴德芳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范洪贵对上述债务在以与范兰花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13元,由被告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林冬英、金海、范兰花、吴德芳、王丽英、黄金国、任春雨、范洪贵、陈瑞兰、黑龙江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林冬英、金海、范兰花、吴德芳、王丽英、黄金国、任春雨、范洪贵、陈瑞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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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1-03-02
〔2019〕黑0103民初11017号

失信信息 7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黑0103执2184号
2023-02-21
(2019)黑0103民初11020号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黑0103执11932号
2022-10-09
(2019)黑0103民初11016号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黑0103执9822号
2021-07-26
(2019)黑0103民初11018号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黑01执1906号
2021-06-16
(2019)哈仲裁字第0846号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黑0103执2524号
2021-03-16
(2019)黑0103民初11015号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黑0103执1534号
2021-03-02
(2019)黑0103民初11017号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黑0103执1535号
2021-03-02
(2019)黑0103民初11019号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黑0103民初1101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被告:
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金海,范兰花,王丽英,黄金国,林冬英,R某某,F某某,C某某,黑龙江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281228.06
被告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281228.06元; 被告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截止2018年5月6日利息数额为215743.72元;自2018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6.4125%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 三、被告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J某某、F某某、吴德芳、W某某、H某某、L某某、黑龙江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R某某、F某某、C某某分别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2781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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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法院公告 1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J某某、F某某、W某某、W某某、H某某、L某某、R某某、F某某、C某某、黑龙江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2-05-22
2
执行文书、拍卖
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哈尔滨美佳华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凯业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广顺成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H某某、J某某、R某某、H某某、F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6
3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J某某、F某某、W某某、W某某、H某某、L某某、R某某、F某某、C某某、黑龙江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1-03-16
4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J某某、F某某、W某某、W某某、H某某、L某某、R某某、F某某、C某某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0-09-13
5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J某某、F某某、W某某、W某某、H某某、L某某、R某某、F某某、C某某、黑龙江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0-08-20
6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J某某、F某某、W某某、W某某、H某某、L某某、R某某、F某某、C某某、黑龙江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0-08-11
7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黑龙江瑞隆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J某某、W某某、L某某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2020-08-04
8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J某某、F某某、W某某、W某某、H某某、L某某、R某某、F某某、C某某、黑龙江新润房地产开发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0-01-16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J某某、F某某、W某某、W某某、H某某、L某某、R某某、F某某、C某某、黑龙江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19-10-31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J某某、F某某、W某某、W某某、H某某、L某某、R某某、F某某、C某某、黑龙江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19-10-24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被告:
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W某某,J某某,H某某,W某某,黑龙江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F某某,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R某某,C某某,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F某某,L某某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0-01-17
2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被告:
黑龙江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F某某,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J某某,H某某,L某某,C某某,W某某,W某某,R某某,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F某某,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0-01-10
3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被告:
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W某某,J某某,H某某,W某某,黑龙江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F某某,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R某某,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C某某,F某某,L某某,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0-01-02
4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被告:
黑龙江新润房地产开发公司,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J某某,H某某,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W某某,R某某,F某某,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F某某,W某某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19-12-16
5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被告:
黑龙江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F某某,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J某某,H某某,L某某,C某某,W某某,W某某,R某某,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海蓝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德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F某某,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19-12-16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
被告:
哈尔滨市惠民建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瑞隆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美凯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英顺美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J某某,C某某,哈尔滨市亿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W某某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2019-10-2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