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李俊
914206003435457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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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1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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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60148
(2024)鄂0691执恢337号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4-07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1)鄂0691民初220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车轮工厂
62081.75
一、被告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2081.75元;被告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车轮工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车轮工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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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2
劳动争议
(2021)鄂0691执235号
被执行人
-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755000银行存款,扣留收益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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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3
其他
(2020)鄂民申3966号
申请人
-
--
一、指令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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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4
其他
(2020)鄂06民终1898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合美襄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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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5
劳动争议
(2019)鄂0691民初3572号
原告
原告:
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被告:
H某某
244381.01
一、被告H某某退出工作岗位,与原告湖北合美襄阳分公司保留劳动关系。 二、原告湖北合美襄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H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04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3744.8元、医疗费用120853.21元。 三、由原告湖北合美襄阳分公司自2019年7月起,按月给付被告H某某伤残津贴2734元,给付至被告H某某失去享受伤残津贴条件为止,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第三人东风汽车底盘公司对原告湖北合美襄阳分公司所负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湖北合美襄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H某某的其他请求。 如果湖北合美襄阳分公司、东风汽车底盘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湖北合美襄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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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6
其他
(2019)鄂行申87号
第三人
-
--
驳回R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9-03-25
7
其他
(2018)鄂06行终141号
第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R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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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8
其他
(2018)鄂0602行初6号
第三人
原告:
R某某
被告: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驳回原告R某某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R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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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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